未成年人小露与某舞蹈培训公司签订培训协议,相关培训费则由其姐姐支付。小露的父亲认为女儿的行为未经其同意或追认,请求法院认定协议无效并要求舞蹈培训公司退还全部培训费。近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宣判,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有效。
2021年,小露(满14周岁)与其姐姐(已成年)到某舞蹈公司参观,在工作人员的推荐下,小露与舞蹈公司签订舞蹈培训协议,约定由舞蹈公司提供职业舞蹈培训,毕业后还提供就业指导,合同有效期为终身,培训费2万元。小露的姐姐当天便支付了1万元培训费。后舞蹈公司与小露的姐姐多次就培训费余款进行沟通联系,小露也入住了舞蹈公司的宿舍,但几天后便自行离开不再接受培训。
小露的父亲知悉后,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理小露提起诉讼称,小露作为未成年人,其行为没有经监护人的同意或事后追认,培训协议无效,要求舞蹈公司退还所有费用。舞蹈公司则辩称双方签订合同时,其已成年的姐姐全程在场,合同应当有效,但考虑到小露是未成年人,同意退回部分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庭审过程中,小露承认看过且理解协议的内容,实际已接受舞蹈培训服务,可知小露对于签订协议的行为、协议的权利义务是知晓明晰的,也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因此,法院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定小露与舞蹈公司签订的协议有效。但基于小露已不想继续上课,而舞蹈公司也同意解除培训合同并退回部分培训费,故根据双方解除合同的情况,判决培训协议有效并由舞蹈公司退回部分培训费。
■法官说法■
法律不仅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维护合法经营企业的正当权益。民法典规定已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或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能更好地维护交易市场的稳定发展,也能给未成年人的家长起到正向的指引。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廖旋
编辑:史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