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校外培训机构财务活动提出了全面规范要求,明确了举办者的出资义务和不得抽逃出资的要求,同时禁止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禁止中小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办法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的财务管理体制,强调要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参与财务重大决策和监督的管理制度,其法定代表人对本机构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明确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要求。
同时,成都也出台了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预收费监管实施细则
明确了对艺术类等非学科类
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全覆盖”监管
日前,由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牵头,联合成都市体育局、成都市公安局等七部门制定了《成都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从适用范围、规范收费、监管方式、日常监管、明确职责五个方面,明确了对艺术类等全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全覆盖”监管,为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提供了政策支撑。
《实施细则》明确,预收费是指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该细则适用于对成都市区域内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及高中阶段学生从事非学科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线下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该如何确定行业收费项目和标准?《实施细则》显示,从严格落实收费要求、严格落实票据管理两方面,要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行业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
《实施细则》规定,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代管、代存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30天收取费用,且不得跨学期收费。违规超过3个月或60课时收费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或一次性收取超过5000元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无条件将违规收取的预收费足额退还学员(家长)。
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采取何种监管方式?《实施细则》规定,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与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托管银行签订预收费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需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实施细则》还规定,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托管银行中开设预收费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专用账户),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实施细则》出台后,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须全部进入省管理平台的监管专用账户,通过省管理平台收取和支付培训费用。以现金等形式收取的应于3个工作日全部归集至监管专用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监管、尽监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培训机构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违规收取费用。
同时,《实施细则》还明确了属地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职责,将预收费监管列入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年审年检等内容,强化风险排查和源头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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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四川发布客户端综合新华社、成都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