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珠海市教育局就《珠海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以及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3月28日—4月6日(共7个工作日)。意见可发邮件至电子邮箱:jyjjgk@zhuhai.gov.cn;或书面邮寄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112号市教育局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邮编:519000)。
珠海市教育局关于公开征求《珠海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等文件意见的公告。
规范日常运营
预收费须全部进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
《办法》分别对证照管理、招生管理、培训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培训材料管理、培训时间限制、收费管理、预收费资金监管、退费作出规定。
其中,在招生管理方面,《办法》指出,培训机构应当加强招生管理、规范招生行为,公示招生对象、招生规模、报名方式、培训项目、培训周期、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和服务承诺等内容,与学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培训服务合同,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招收境外学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培训机构不得违规发布招生广告。
培训机构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明确培训项目、培训要求、培训收退费及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内容,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在培训时间限制方面,《办法》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
在收费管理方面,《办法》提出,培训机构应当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同时应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及广东省的相关规定。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进行收费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机构的办公场所、专用培训场地、培训机构网站和线上应用程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标准和办法、政府受理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并在培训对象或者其监护人缴纳培训费用前予以书面告知。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培训对象或者其监护人出具以本机构名义开具的发票,不得以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向培训对象或者其监护人开具发票。
培训对象或者其监护人索要发票、消费凭证、服务单据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在预收费资金监管方面,《办法》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保障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相协调。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三个月或六十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
培训机构将全部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统一管理,资金托管应选择在全国平台授权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以机构名义单独开立唯一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培训收费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学员预付费。校外培训预收费须全部进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者非本机构账户预收取培训费用。
在退费方面,根据《办法》,培训对象或者其监护人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退还其缴纳的全部费用;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的,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执行或按照双方自愿签订的,符合法规的合同执行;双方对于退费金额和时间等问题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其他民事争议处理方式解决。
安全管理
视频信息有效存储期不得少于30天
《办法》分别对安全管理要求、场所设施安全、消防安全、传染病防控作出规定。
其中,在安全管理要求方面,《办法》明确,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本机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培训场地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或者采取防护措施,并及时维修或者更换。鼓励培训机构购买场所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教学区域主要通道和出入口、教室、实验室、培训场地等重点区域配备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音视频监控设备,并保障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视频信息的有效存储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安保人员以及安全设施、设备与物资,加强消防、食品、卫生、治安等安全教育和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监督检查
构建校外培训机构信用体系
《办法》分别对执法机制、日常检查、年检、投诉举报、信用管理作出规定。
对用户投诉集中、经营潜在风险大、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违法违规培训记录的校外培训机构,监管部门要实行重点检查。
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科技创新等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培训项目类别对相应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办学和规范管理等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出具年检意见并向社会公告。
其中,在投诉举报方面,《办法》提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本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有权处理部门对外公布接收投诉举报的方式等途径,对违法违规开展校外培训活动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在信用管理方面,《办法》要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区科技创新等业务主管部门建立校外培训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体系,构建校外培训机构信用体系,根据日常运营、各级部门检查、学员评价、违规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并共享或者公开相关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法律责任
强化约束,监管不力者承担行政责任
《办法》分别明确机构责任和行政责任。
其中,在机构责任方面,《办法》提出,培训机构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在健全资质、安全管理、招生宣传、诚信履约、资金资产管理等方面履行法定义务、强化自我管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规范开展培训活动,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实施的监督管理。
培训机构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处罚、失信惩戒等手段,依法予以处理。
培训机构终止办学,应当依法进行清算,稳妥做好学员和员工安置、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注销登记等工作。
在行政责任方面,《办法》要求,市、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主动作为、积极履责。在管理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记者】冉小平
【作者】 冉小平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