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安全生产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基本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基于法律意识淡薄、规范意识缺失等原因,因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时有发生,令人痛心惋惜!
下面,
朝检君向您介绍三起真实案例,
带您了解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带来的危害和相关法律责任。
# 案例一 #
被告人黄某联系了某物流园仓库加固的工程,并将该工程交与没有资质的刘某的施工队。被告人刘某、任某等人在物流园2号库内进行电焊操作,因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引发火灾,造成4人死亡。经法院审理,被告人黄某在施工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造成4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具备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 案例二 #
被告人贾某作为某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人,施工前未按照要求办理动火证,且在明知被告人刘某没有电焊资质的情况下,雇佣并安排被告人刘某在本市某汽配城特区10号商铺屋顶进行电焊作业,导致火灾事故发生,造成汽配城某楼房局部坍塌,商铺与库房内商品全部烧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00余万元。经法院审理,被告人贾某、刘某在施工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相应手续,同时在未取得电焊作业资格证书的情况下操作,造成火灾事故的发生,情节特别恶劣,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贾某、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朝检君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那么,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就不受任何处罚了吗?
当然不是!
在案例一、案例二的情况下,若未达到犯罪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接下来,
我们再学习一起行政处罚案例:
# 案例三 #
某区安监局监管人员对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1.该公司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生产;2.组织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的工人进行焊接作业。该区安监局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该公司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4.5万元。
朝检君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普法小提示:
安全意识常提醒,
施工资质切莫省;
安全习惯要保留,
责任事故不再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