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自应急管理部
当书法遇上法律,会擦出怎样的火花?为推动安全生产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法治氛围,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联合法治日报社、中国应急管理报社,共同主办了“书·法”之书写安全生产法活动,活动精彩内容,敬请关注。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作者:张鑫,北京市延庆区应急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延庆区书法家协会会员。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地进行,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必须在生产经营设施、设备、人员素质、管理制度、采用的工艺技术等方面达到相应的要求,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
作者:李春云,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干部。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这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单位的主要领导者,对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必须同时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责任、有义务在搞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搞好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安全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
作者:李国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四级调研员。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负其责,是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的重要基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保证安全生产工作人人有责、各负其责。
作者:崔建武,山西省应急管理厅综合监管处副处长级监察专员。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必须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意见》明确要求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建立企业增加安全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
作者:张文,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综合保障中心副科长。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
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除了必要的物质保障和制度保障外,还要从人员上加以保障。对于从事一些危险性较大的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是从业人员较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有专门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督促处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及时督促排除生产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作者:刘俊栋,辽宁省营口市应急管理事务中心综合保障二科科员。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释义: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的规定。本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督促以上机构和人员履职尽责,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作者:仉彪,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应急管理局灾害处置科科长。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释义: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要求和履职保障的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是生产经营单位防范安全生产风险的重要保障。本条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门提出要求,同时对其履行职务给予应有保障,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
作者:宫显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要求的规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与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防范能力直接相关。为依法提高相关人员安全生产专业素养,本条对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提出明确要求。
作者:刘帆,上海市应急管理宣传教育中心副主任。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释义: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切实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效果明显,十分重要。
作者:韩立平,《中国煤炭报》退休编辑。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科学技术的长足进步和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引进的增加,越来越多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被广泛应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这对促进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效率的提高和产品的升级换代具有重要意义,也给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生机和活力。但部分因生产经营单位对所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的新设备了解与认识不足,对其安全技术性能掌握得不充分,没有采取必要的有针对性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或者是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没能实施正确的、有针对性的处理措施,导致事故损失扩大,这些情况都时有发生。
作者:陈平,浙江省慈溪市应急管理局火灾防治管理科科长,四级主任科员。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业资格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在安全程度上与单位内的其他工作有较大差别。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很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事故不仅对作业人员本人,而且会对他人和周围设备、设施造成较大危害。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教育,实行严格的管理,减少他们的失误,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梁敦福,安徽省淮北市应急管理局(淮北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原则的规定。较多生产经营单位为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不重视安全设施建设的问题较为严重。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阶段忽视生产的安全要求,没有配备应有的安全设施,从而导致项目建成后,存在着严重的设计性安全隐患。消除这些隐患往往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有些甚至不可挽回,从而造成严重的资金浪费并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在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阶段就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本条专门作出规定。
作者:谢秀桐,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中华诗词学会会员,中国楹联学会会员。
第三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规定。从事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装卸等作业活动,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是事故多发的领域。相关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通常会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及财产造成重大损害,还可能殃及周围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在建设项目期间,对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可以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提供依据,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重要意义。
作者:蒋卫东,江西省应急管理厅防汛抗旱处三级调研员。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部门及人员的责任的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前期设计,对相关设施后续能否正常运转使用十分重要。为依法保障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本条对相关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等作出专门规定。
作者:周帅,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应急管理局四级调研员。
第三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检查的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对保障后续安全生产尤为重要,有必要作出专门规定,明确提出严格要求。
作者:杜春生,河南省南阳市应急管理局退休干部,河南省书法家协会会员。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危险因素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对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保障,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实践中,对于生产经营场所或者有关设备、设施存在的较大危险因素,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因不够清楚,或者忽视,是造成严重的后果的重要原因。因此,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作者:曹祥军,湖北省应急管理厅二级调研员。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安全设备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设备,其性能优劣以及使用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性,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否及时救援、减少损失。对安全设备从设计到报废的每个环节都实行标准化管理,对于保证安全设备的性能具有重要意义。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设备的使用单位,规定其使用安全设备过程中的维护、保养、检测等义务,以确保安全设备可以发挥效用。
作者:潘石堂,原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退休干部,湖南省书法家协会会员。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释义:本条是关于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部分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特殊管理的规定。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和特种设备,由于其危险性较大,与其他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工具有较大区别,一般实行特殊管理,在生产、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