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车间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车间全体职工的安全培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车间及班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和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第四条 车间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人员包括车间领导、车间管理人员、工班长及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作业人员。
车间使用委外作业人员的,应当将委外作业人员纳入本车间作业人员统一管理,对委外作业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车间全体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 车间主管安全副主任、车间安全员指导班组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对班组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班组按照办法规定各自负责组织本班组的安全培训工作,开展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如实做好记录。
第六条 车间全体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 新上岗的作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其中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均不少于6学时。
第八条 车间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 班组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办法规定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在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二)新职、新岗人员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经验丰富的师傅带领下,经过一定阶段实习并鉴定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
(三)在岗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劳动安全教育,并根据技术装备变化情况,及时组织安全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车间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作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五)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直接责任者,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安全教育培训考试要求
(一)各类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实行闭卷、笔试方式进行,考试时间60分钟,满分标准为 100 分,合格标准为 90 分。
(二)考试不合格者要组织进行强化培训,重新参加补考,直至补考合格。
(三) 三级安全考试每一级培训完成后进行考试,上一级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交下一级进行。
(四)安全考试成绩非满分者必须在试卷上对答错部分进行更正并签名。
(五)考试考核不合格者,必须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按车间经责制考核;
(六)三次考试不合格者,待岗一个月培训学习,直至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待岗学习期间按学员处置。
第十二条 车间、班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十三条 上级部门或车间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落实不到位、有关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视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整改,并按车间相关管理制度进行追责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按厂及车间相关规定进行追责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对作业人员、委外作业人员、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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