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实施员工持股能够不断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激发员工活力、吸引和留住核心员工,提升企业长期价值,并且对公司引入投资人和上市都能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也应注意到,股权激励是一项需要综合考量的总体设计,因其可能影响公司股权清晰,且错误的激励模式可能带来一定法律风险。因此,股权激励作为留住人才的重要工具,还须从各方面统筹安排。
2006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我国的股权激励在监管层面的标准逐渐清晰。2016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并于2018年进行了修正。上述相关规范规定的主体均为上市公司,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则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2018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42条增加了“公司可以将收购的本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其从法律层面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进行了明确认可,也保留了操作的空间。
3月24日(周五)20:00,万法通特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冯凯丽律师带来《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项目要点精析》分享。
冯律师通过梳理股权激励现行法规框架体系,首先介绍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主要4种模式,重点结合案例剖析股权激励涉及的流程和要点,以股权激励股份支付和税收问题为落脚点。
课程大纲
一、股权激励现行法规框架体系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主要模式
(一)限制性股权
(二)期权
(三)股票增值权
(四)虚拟股权
三、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涉及的流程、要点及案例解析
(一)前期股权激励尽调涉及的主要内容
(二)非上市公司选择激励模式须考虑的因素
(三)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步骤
(四)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案例解析
案例:三一重能(上市前制定、上市后实施)
案例:润玛电子(上市前制定并实施)
案例:诺诚健华(创新生物医药企业,上市前制定并实施)
四、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涉及的主要法律要点
(一)非上市股权激励股份支付
(二)非上市股权激励税收问题
主讲人介绍
冯凯丽律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冯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历,曾就职于知名风险投资机构。
长期专注于公司类业务,擅长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从商业角度出发提出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曾服务的客户包括上市公司、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大型央企、互联网企业等。冯律师的工作语言是中文和英文。
上一篇:辉煌优配|股权激励是什么意思?股权激励利好还是利空?
下一篇:#股权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