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减”前,一些校外培训机构缺乏经济活动风险意识,盲目追求规模扩张,将收取的学生培训费大量投向销售与广告、用于恶性竞争,造成机构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倒闭,发生“卷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问题。为总结各地实践经验,构建校外培训财务管理长效机制,统筹两类性质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机构为非营利法人,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为营利法人)监管,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体育总局办公厅近日研究出台了《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谁来出资有红线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规定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管理办法》也贯彻了中央严禁随意资本化运作的指导精神,从资本“融资”和“收益分配”两个环节划定红线。《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由外资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在举办者取得分红回报方面,《管理办法》区分非营利性机构和营利性机构两种情形,对收益分配分别做出规定。对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净资产,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分配,其举办者不得从培训机构分红、取得回报或分配剩余财产。对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利润,要按照《公司法》和校外培训机构章程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财务管理机制需健全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财务会计系主任、教授宗文龙指出,目前,校外培训机构很大程度上存在风险防范意识弱、财务管理不健全等问题,内部控制缺失和财务监督缺位导致校外培训机构的经济行为失当。校外培训机构的经营涉及众多群众利益,应对其经济行为予以必要的管制。《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校外培训机构在设立、运营和终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订如下规范:第一,机构应建立健全会计机构和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代理记账模式,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第二,举办者应按照章程约定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得通过拆借资金、无偿使用等方式占用、挪用机构资产,不得抽逃出资。第三,机构应做好预算、收入、发票、预收费、培训成本、费用投向、大额支出的管理,机构申请贷款只能用于自身发展、不得对举办者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挪用或侵占机构资产。第四,机构终止清算时,应当清偿应退学员培训费、从业人员的工资、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等。禁抽逃资金保障家长学生利益校外培训机构在成立时和成立后注册资金是否真实、充实,直接关系到机构能否正常运营,影响到学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管理办法》主要从履行出资义务和禁止抽逃资金两个方面做出规定:在履行出资义务方面,要求机构举办者根据相关法律和机构章程、设立协议等,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在禁止抽逃资金方面,规定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出资,不得通过拆借资金、无偿使用等方式占用、挪用机构资金、资产。《管理办法》也明确,机构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含以现金形式收取)应当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与其自有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方式对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实施全额监管。
来源/科技日报
封面/新华社
编辑/陶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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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周志飞
2023年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