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能够留住技术人才为企业继续服务至关重要,因此为激励和留住企业核心管理层及技术人员,股权激励就成为该类企业最常采用的一种手段。从另一个角度看,对于发展中的中小企业往往难以支付高额薪资,因此股权激励是留住人才的最好方式之一。然而股权激励是一个非常专业的法律行为,不仅涉及公司法、合同法,而且由于股权激励一般与劳动者的身份直接关联,因此还涉及到劳动法。
因此今天法务培训将从企业角度对该问题进行解读,以期为企业带来制度构建的建议。
现代公司理论认为,处于不同阶段的公司应当采用不同的股权激励制度。法务培训结合高新技术企业自有特点,即具有高投入性、高技术人才密集性、高创新性、高增长性、高收益性、高风险性、人合性、封闭性等自身特征,认为股权激励要在高新技术类有限责任公司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顺应其各阶段的发展特性,结合公司自身特点进行因地制宜。股权激励制度不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对于非上市公司也可以产生良好的效应。一般来说,股权激励通过公司股东与被激励对象签订一定的协议,在达到一定的激励目标时,使激励对象分享相应股权的全部或部分收益,使经营者的利益直接与公司的运营情况相关,进而达到股权激励的目的。
股权激励在有限责任公司运用的主要模式有以下几种:如现股激励,由被激励者直接掏钱购买公司股份。另外还有业绩股份、虚拟股份、分红回偿,优先购买股份、赠予股份、期股、技术入股、员工持股、限制性股份、项目性股份等。业绩股份指公司在年初设立一个业绩目标,如果激励对象在年末达到了这个目标,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份或给予一定的奖励基金使其购买公司股份。
虚拟股份是一种以收益分享为指导思想的典型的岗位激励手段,被授予者在任期内可以依据被授予“虚拟股份”的数量参与公司的分红并享受股价升值收益,但没有表决权、转让权和继承权。分红回偿指激励对象借款入股,日后用红利冲抵借款或转让款,从而拥有完整的股权权益。
期股是指激励对象通过部分首付、分期还款而拥有公司股份的一种激励方式,其实行的前提条件是激励对象必须购买本公司的相应股份。限制性股份指对股份进行多项权能的限制,包括股权转让的限制、表决权的限制、盈余分配权的限制等,对于未限制部分,激励对象和其他股东一样拥有充分的股东权利。项目性股份指当激励对象完成既定项目后才能获得这部分股份。
法务培训给出的建议
对于高新企业而言,在初创期实施股权激励,首先是要定好目标,没有目标,股权激励的实施就失去了方向。
一般而言初创期的目标是完善产品和开拓市场,应以这些目标为导向,确定激励对象和激励方案。
而在扩张期,企业应当开始关注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随着公司的继续发展,管理人员和市场销售人员的作用在公司中的作用也日益体现出来。对比种子期和初创期,该阶段的激励对象可适当扩大,除去核心技术人员和主要的管理人员外,可扩大至管理层及主要市场销售负责人员,但激励力度较之创业初期可适当降低。
企业成熟期时公司目标是继续引进资金进行研发,努力保持技术的实时性,降低生产成本。股权激励的对象可进一步扩大,从核心技术人员、管理层扩大至中层和营销人员及员工,针对不同对象则可以适用不同的激励方式。
至公司衰退期时,可能出现技术无创新、财务危机等问题,该时期的企业目标是剥离不良业务、开辟新的业务,同时加强研发,开发出更好的产品。因此激励的重点应放在公司的核心经营管理层和新项目的研发人员上,尤其是放在关系到公司再造的关键人员上。公司对激励对象的选择应侧重于最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层,采用实股激励,把公司的命运与这些能够使公司摆脱困境的人捆绑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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