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京报记者获悉,新冠疫情以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多个因疫情引发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在法院审结的一起典型案例中,原告张某报名外籍老师线下一对一培训课程为出国读研做准备,却因为疫情原因不得不转为线上课程,这种情况下,张某能解除合同并退费吗?平谷法院以案释法。
培训课程线下转线上学员起诉要求退费
据了解,张某是一名应届毕业大学生,本来有出国读研的计划,为此在一家外语培训机构报名了外籍老师一对一线下培训课程,并交纳了课程的全部费用。张某在参加几次线下培训后,对该培训机构的学习环境、课程质量均比较满意。后因国内外的新冠疫情,培训机构告知张某因疫情原因外籍老师一对一线下培训课程中止,因而打乱了张某出国读研的计划。张某最后决定留在国内备战考研,并要求培训机构退还剩余课程费用,双方因课程费退费事宜发生纠纷,张某诉至法院。
张某诉称,培训机构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外籍老师一对一线下培训课程,属于违约。因疫情原因自己已放弃出国的计划,不再需要外籍老师一对一线下培训课程,因此其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有权解除合同,培训机构应将剩余课程费退还。
培训机构辩称,培训机构是因为遵守疫情防控要求,暂时中止了外籍老师一对一线下培训课程,属于不可抗力。培训机构为保障张某学习进度不受影响,在暂停线下培训课程期间向张某提供了线上培训课程,不属于违约。张某是因改变出国计划才要求解除合同的,张某与培训机构签订合同的目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也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张某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培训机构也无需退还张某剩余课程费。
承办该案的法官认为,疫情是导致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决定组织双方先进行调解,在充分了解了双方的需求以及真实想法后,通过给双方耐心解读疫情相关法律政策、分析案件具体情形,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理解与信任。最后此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退赔部分课程款后,原告撤诉。
法院释法: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结合个案全面考量
法官释法,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能否作为当事人减轻或免除民事责任的事由,需结合个案全面考量,只有在违约行为完全是由疫情原因引起并无其他有效补救措施的情况下,才能表明违约方没有过错,因此才能被减轻或免除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中规定,当事人订立的线下培训合同,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能够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等方式实现合同目的,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调整培训费用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通过线上培训方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案件实际情况表明不宜进行线上培训,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有时限性要求的培训合同,变更培训期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培训合同解除后,已经预交的培训费,应当根据接受培训的课时等情况全部或者部分予以返还。
新京报记者 薄其雨 通讯员 李臣 校对 翟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