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西安市住建局下发了《西安市住建领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导图册(征求意见稿)》(2023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我在看完以后,对其中安全教育培训章节的部分内容,认为存在一定问题,就通过邮箱向住建局反馈了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1、指导图册第40页,对于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培训时间及每年再培训是这样规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这里的依据应该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这个文件在2015年是应该经过修订的,首次颁布时间为2006年,在2006年的版本中,对于每年再培训时间的规定也是12学时。类似的规定也同样出现在住建部于2019年印发的《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导图册》中,大家可以去求证一下。
2、而依据原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教[1997]83号)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中的相关内容,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以上这两个文件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
3、也就是安管总局(现应急管理部)与我们行业主管部门在每年再培训时间的具体规定方面是存在出入的,这就导致我们会提出一个质疑,到底以哪个为准。
4、下面我们看看以上提到的几个文件的发布时间:
一、《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设部) 1997年5月4日,截止目前,本规定并未作废,无替代性文件。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住建部) 2011年
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 现在为2015年修正版,首次颁布为2006年
四、《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导图册》(住建部) 2019年
看到这里,大家可能会说,没问题啊,哪个最后实施,以哪个为准,那有没有想过这个问题 ,标准总的来说分为四级,级别由高到低分别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但是级别低的标准要严于高一级别的标准的技术要求,就是说,级别越低的标准,技术要求却越高。
对于我们行业来说,行业制定标准时是需要参照和执行国家标准的,2006年安管总局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颁布之后,要求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而后我们住建部于2011年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针对于建筑施工行业,但是是国家标准,明确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当时来看的话,《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这个是针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就算是行业标准吧,高于安管总局的规定,完全没问题,为何在2015年《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修订并未对再培训学时进行调整的情况下,我们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导图册》中又变成了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官方并未发布修订性声明,我就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还是按照2011年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去执行。
其实,问题的核心不在于到底是执行安管总局的标准,还是执行住建部的,而是住建部在自己颁布的几个文件上,是存在冲突的,没有相互关联和印证,这就导致我们地方和企业在制定标准时,吃不透拿不准。
5、综上,个人认为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每年再培训时间,还是存在一定争议的,有待商榷,欢迎大家留言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