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教师报】
本报讯 为提高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法治化水平,推进公正文明执法,完善执法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教育部日前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研究形成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11月23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包含“总则”“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违法行为和处罚”“处罚程序和执行”“执法监督”“附则”等六章共43条。
根据《征求意见稿》,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征求意见稿》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和处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十七条提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违规开展校外培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这些行为包括,通过即时通信、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以及其他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的行为。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比如“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训时间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线上校外培训包含与培训无关的网络游戏内容及链接”“与中小学联合招生等违反招收学员规定”“超前超纲开展学科类培训”等,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监督制度。上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对于重大违法案件,上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挂牌督办,提出办理要求,督促下级部门限期办理。县级以上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校外培训违法形势分析、案件发生情况、查处情况等逐级上报。
据悉,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2月9日,教育部同时公布了意见反馈的途径。(师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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