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中第一部基础性法律。自实施以来,对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颁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宣传好、贯彻好、实施好修订后的公务员法,我们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问答》中选登部分内容,一起来学习吧!
问
如何理解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的功能定位并抓好组织实施?
答
公务员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1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提高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更新知识的在职培训,其中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在组织实施中,应注意把握四类培训的不同功能定位。
初任培训的对象是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理想信念和党性教育、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机关工作方式方法、保密知识等。培训目的在于,通过培训使新录用公务员明确自己的职责范围和工作内容,初步掌握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识、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筑牢信仰之基、打牢从政之基、夯实廉政之基、强化能力之基,提高适应机关工作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初任培训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者初任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不能任职定级。
任职培训的对象是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性教育、领导科学、廉政教育以及所任职务相关业务知识等。培训目的在于,通过培训使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提高胜任领导工作的政治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任职培训应当在公务员任职前或任职后1年内进行。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依照规定参加任职培训。没有参加任职培训或者任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专门业务培训的对象是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培训目的在于,通过对专项工作需要的专业技能和专业作风培训,帮助公务员弥补知识弱项、能力短板、经验盲区,提高胜任专项工作的专业能力和专业精神。专门业务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机关根据需要确定。专门业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不得从事专门业务工作。
在职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在职公务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性教育、宪法法律法规和开阔视野、创新工作、提升素质所需的新知识、新技能等。培训目的在于,按照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帮助全体在职公务员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素质,更新知识结构,提高适应新时代、实现新目标、落实新部署的能力。在职培训的具体内容、时间和要求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机关根据需要确定。在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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