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各类职业培训市场的火爆,培训机构涉及的盗版侵权也随之产生。近日,秦淮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培训机构向学员提供盗版教材而引发的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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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甲出版社与某协会签订了《版权许可备忘录》,取得了某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的专有出版权,并具有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的资格。经其调查发现,南京某乙培训公司在出售造价工程师培训课程的过程中,向其培训学员提供了系列盗版教材。某甲出版社通过公证方式取证后,将某乙培训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万元。
某乙培训公司辩称,所提供的教材都是工作人员在一个专门出售教辅材料的微信群中所购买,其并不知晓系盗版教材,而且提供给学员的时候没有另行收取教材的费用,并不构成侵权。同时认为现在教培行业经营状况不佳,某甲出版社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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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就被诉侵权图书与某甲出版社的正版图书进行比对,两者在封面、书籍目录及正文内容上完全一致,但被诉侵权图书封面无防伪标识、版权页无防伪鉴别方法,可以认定某甲出版社通过公证取得的被诉侵权图书系盗版图书。某乙培训公司作为从事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培训机构,在其经营过程中向学员提供被诉侵权图书,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图书系经过某甲出版社出版,也无证据证明被诉侵权图书的合法来源,其行为侵害了某甲出版社对涉案图书所享有的专有出版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组织双方调解过程中,被告培训公司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确属侵权,原告出版社也表示,近年来教育培训行业经营困难,因而在赔偿金额上作出了合理让步。在法官的调解下,最终某乙培训公司承诺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了某甲出版社各项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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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本案中,某乙培训公司收取培训费后提供盗版教材,并非其所抗辩的免费提供,因为即便其未单独就相关教材收取书本费用,其实已必然包含在了培训费之中,应认定该行为侵犯了出版社对涉案图书享有的专有出版权。但如果某乙培训公司系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正版书籍,那么其将图书再行处分,提供给学员,则是合法正当的。而本案某乙培训公司作为专业从事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通过“微信购书群”低价购买无任何防伪标识的被诉侵权图书后提供给学员,既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图书系经过某甲出版社出版,也无证据证明被诉侵权图书的合法来源,其行为侵害了某甲出版社对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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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近年来,部分培训机构缺乏基本的版权保护意识,为降低经营成本,肆意使用盗版教材教学,不仅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给培训行业带来了不良影响。作为培训机构,在提供培训服务的同时理应树立版权意识,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合理使用他人作品,对其用于教学用途的教材来源和质量进行必要的审核,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来源: 秦淮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