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最高检印发了新修订的《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以解决检察官教育培训重点难点问题为目标,对检察官教育培训各项制度规定做了规范。
最高检介绍,修订前的《检察官培训条例》是2007年制定实施的。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落实,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任务,原有条例亟待配套修改完善。与2007年《检察官培训条例》相比,新修订的《条例》共8部分59条内容,在架构、内容上都进行了比较大的调整。
《条例》要求,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由最高检统一管理,省级检察院统筹负责,各级检察院按管理权限分级实施。下级院应当定期向上级院报告教育培训工作情况。明确了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党组主责、政治部门主管、业务部门主导、国家检察官学院和分院承办的职责分工。
《条例》还对教育培训分类及内容进行了明确。其中,检察官政治轮训实行分级分层组织,突出政治建设融入业务培训。初任检察官统一职前培训,时间为一年,集中教学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初任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任职培训,应当在任职前或任职后1年内完成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晋升高级检察官培训应当在晋高1年内完成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0天或230学时。检察官在职期间的岗位培训,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90学时。
《条例》强调,检察官参训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考察、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检察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未通过培训考核的,检察官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