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培训,打破法律行业认知壁垒丨法眼
(人民视觉/图)
2015年6月,我国明确将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近日,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关于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培养法律文化公共体是实现法律共同体的前提和基石,意见为建立法律文化共同体迈进了坚实的一步。
有助于建立知识共识
意见提出,推进跨地区、跨法律职业部门共同开展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
目前,律师、法官、检察官都有各系统的内设培训机构,例如:律师学院、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这些学院分别是律师协会、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培训教师基本都是自己本系统的业务骨干,例如,我在做律师期间曾经是上海律师协会律师学院的兼职老师,在做法官期间曾经是上海法官学院的兼职老师。
法院系统的内部培训原则上不对社会开放,但上海在近几年法院系统的培训过程中已经开放一定的名额通过律师协会给到律师。相较而言,来听课的律师都觉得收获颇丰。
统一职业培训有助于建立知识共识。例如,对于证据的审查标准,只有法官、律师掌握了同样的标准,才不会在办理案件时对法律适用产生争议。最高法院的司法口径,律师、法官、检察官都应清楚。区别于律协单独给律师培训,在法律职业统一职前培训中,即使是只从事律师或者检察官某一职业的初任法律职业人员,也可以了解各个法律部门的职业能力与职业要求,如法官、公证员等其他部门。
意见提出,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共同科目的大纲,并编写培训教材。这些培训教材当中就会涉及统一的司法口径问题。
除此之外,使用共同的培训教材,将初任的律师和初任的法官放在一起培训,授课者既有法官,也有律师和教授。通过这种培训方式,法官助理可以了解律师的职业能力,律师也可以知晓法官的职业要求,有助于法律共同体和文化共同体的建设。
通过统一职前培训,打破了各个法律行业的认知壁垒,不仅可以促进初任法律职业人员更快了解整个法律行业,还可以提升法律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力,有利于培养法律职业文化认同感和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
师资共享:实现集约化
意见指出,由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或者有关行业自律组织具体实施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工作。但目前,法官、检察官等国家公务人员到培训机构从事培训服务会受到公务员法的限制,培训被认为是从事营利性活动。因此,培训机构请不到好的师资,难以对申请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初任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法律类)、申请律师、公证员等人员提供岗前培训的工作。如果各个系统各自培训,沿袭现有的培训模式,将会继续陷入闭门造车、培训效果不佳的尴尬境地。
意见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标准和程序确定本系统的职前培训师资库,供法律职业用人部门共享。各系统开展职前培训时,应当优先在职前培训师资库中选择师资。
对于从事法律职业岗前培训,政法类学校的优势将会进一步凸显,主要表现为:首先,法院、检察院系统中的业务专家可以依法被聘任为政法类学校的兼职实务导师。按照法官检察官管理的规定,法官和检察官是可以经过本单位批准到高校担任实务导师的,同时对领取薪水报酬做了明确限定。相对而言,这些国家公务人员是不能接受社会化培训机构聘任的。其次,政法类学院提供的培训服务具有公益性,再加上国家教委鼓励学校提供公益性质的社会化培训、为职业教育服务。同时,政法类学校的一些教授本身就是培训师资库的教师。最后,政法类学校自身具备校舍等教育设备设施,例如笔者在职的上海政法学院律师学院,通过整合培训师资、梳理培训教材,目前已经成立上政培训基地,正着手提供这种社会化的培训服务。
因此,区别于各个法律部门单独培训,依托高校强大的师资力量,由高校建立统一的师资库,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培训标准、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制度,能够提升对参训人员的培训质量,实现社会资源的集约化、专业化。
能否实现良性转换
目前,法官、检察官辞职之后从事律师工作的,申请律师执业的法律依据是律师法第五条,其中有一个硬性条款为“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实践中,实习期是从律师事务所为当事人缴纳社会保险之日起算,连续缴纳满12个月,且在实习期间连续提交实习日志的,视为实习期满一年。实习期满之后,还需要参与集中培训和书面考试。考试合格后,还需要经过律师协会组织的面试。面试合格者才可以向司法局申请律师执业证。因此,从开始实习到拿到律师执业证,比较顺利的话,大概在一年半左右。
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已经从事相关法律职业的人员,转换法律职业的,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参加职前培训。法官辞职做律师要从实习律师做起,但从律师当中可以直接遴选法官,这种做法引起了辞职法官们的诟病。意见实施之后,会不会修改律师法,将法官或者检察官辞职转任律师的申请执业条件进行修改,区别初任律师和已经从事相关法律职业两种情况,不再将“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作为刚性条件,这是值得关注和期待的。
重点应在风险教育
初入法律职业的时候往往是风险高发期,正如新驾驶员第一次上路往往是事故发生的高风险期。法律职业人员在未经过统一职前培训,不了解行业规范的前提下,极有可能会犯低级错误。以律师行业为例,有新律师刚入行在不了解律师行业规范的情况下,迫于生计所需或被当事人所利用,协助套路贷讨债,通过虚假的债权凭证进行诉讼,被法院认定为共犯,从而蒙上法律职业生涯的污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因此,通过统一的职前培训,可以提升法律职业人员的风险意识,从而更好地遵守行业规范。
通过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有利于规范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以初任的法官助理为例,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储备人才,应当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但对于初入社会的法学生而言,在不了解法官行业规范的情况下,由于太多社会交往面,可能会与其在律师事务所的同学透露其案件进度或者审判秘密,这些行为都是违反法律职业规范的。
统一职业培训,是创建法律文化共同体的有力举措。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是“台上多交流,台下慎交往”。希望通过统一职业培训,消灭法官与律师之间职业的鸿沟,避免黑箱效应。
笔者相信,未来的法官会扩大从律师中遴选比例,法官助理和律师同台竞技,符合初任法官资格和能力的法官助理和律师,都有机会成为法官。相应的,从法院、检察院辞职从事法律工作的,在满足禁业期和禁业范围的情况下,直接转任律师,让法官、检察官具备职业的尊荣感。通过统一职业培训,法律行业形成文化共同体,各个法律人都有职业操守。通过全体法律人的共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
商建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