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发布,该文件除了公布《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外,还对非中医类别医师开具中药处方作出规定。该通知印发后引起西医界的广泛关注,如果按照该通知规定,很多西医师将不具备条件开具中药处方。后各省市相继下发了补充通知,比如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对<转发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粤卫药政函(2020)1号)规定(见文章:“中医开西药、西医开中药的规定汇总”)。上述文件均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2022年3月1日《医师法》施行,其第14条第4款也明确,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如何培训和考核?目前上海、北京、福建等省市已经印发相应的培训考核文件。
一、福建省:《福建省开展西医医师系统学习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方案》《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西医医师学习应用中医药技术方法规范管理的通知》
培训机构:福建省内开设中医专业的高等院校、各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三级甲等中医类医院。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由培训单位授予《福建省西医医师系统学习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一年制/二年制)合格证》。
西医医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系统学习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2年并考核合格:
1.经过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学历教育(或取得学位证书);
2.按照《福建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术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跟师学习满5年;
3.参加省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2年以上中医师承带徒培训、西学中等项目且结业考核合格的。
同时明确 “老人老办法”(广东省补充通知类似):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发布前已经取得中医类别以外医师资格并注册执业的医师,其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的年限(学时数)不作硬性要求(“老人老办法”,与广东省补充通知类似)。
二、上海市:《上海市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执业管理办法》
培训机构:市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或委托、认可举办的培训班。
1.参加不少于2年的西医学习中医系统学习培训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向主要执业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后,向《医师执业证书》发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医师执业证书》备注“西学中”字样)。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医理论指导下,在其原执业范围内从事与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相同的中医诊疗活动。
2.参加专项中医医疗技术培训班,并经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考核通过取得相应证书的,由执业注册所在医疗机构评估,审核同意后予以授权,可以在其原执业范围内开展专项中医药技术。
3.经医疗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由执业注册所在医疗机构评估,审核同意后予以授权,可以在其原执业范围内应用全国性专业学术组织制定的本专业临床诊疗规范或指南推荐的单味中药饮片。
三、北京市《北京市西医医师学习中医管理暂行办法》
培训机构:区级及以上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或者具备独立中医临床门诊的二级综合医院作为本机构明确的中医临床实践基地。
西学中培训应按照《北京市西医医师学习中医培训大纲》制定实施方案及教学计划,培训方式采取理论教学和临床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完成不少于850学时(45分钟/学时)的培训内容,其中理论学习不少于550学时,临床实践不少于300学时。培训期满,培训机构应向培训合格的学员颁发培训证明。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向成绩合格的西学中人员颁发“西学中结业考核合格证”,并将上述医师的相关信息纳入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系统中。
广东省目前暂未看到发布相关文件,但在广东省中医药局网站答问库中有文章“我省对西医医师系统学习中医药知识培训班备案工作要求是什么?”:“我局要求西医医师系统学习中医药知识培训班举办前,主办单位应向我局提交申请书并获得同意,申请书包括培训名单、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师资、培训时间安排及其他相关安排。”即主办单位应向省中医药局申请。
(广东省中医药局网站答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