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检查内容
安全教育培训对象。
二、检查方法
查阅相关培训记录并抽查询问人员核实。
三、检查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
第十一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 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 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 操作、 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 岗作业。
四、现状描述
员工个人安全培训做到“一人一档”培训档案可全面反映个人的培训情况
一、 检查内容
新上岗人员培训时长。
二、检查方法
查阅相关培训记录并抽查询问人员核实。
三、检查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 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 于 72 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四、现状描述
培训时间符合相关规定,有培训档案可佐证。
一、 检查内容
新上岗人 员培训内容。
二、检查方法
查阅相关培训记录并抽查询问人员核实掌握情况。
三、检查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十四条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 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 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 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 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六条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 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四、现状描述
新上岗人员培训时间适合《金属和非金属安全规程》的规定,有培训记录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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