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浙江台州市发生了一起组织卖淫的犯罪案件。徐某及其合伙伙伴在经营一家酒店期间,雇佣了陈某、王某、李某等人作为卖淫女领班,组织妇女在该酒店提供卖淫服务。他们通过设定卖淫价格、培训卖淫服务、规范卖淫流程、要求押金、设立考勤制度等手段来管理和控制卖淫活动。赵丹在该酒店担任卖淫女领班助理,负责接待嫖客和协助管理工作,期间至少有7名妇女参与卖淫活动。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赵丹参与了徐某领导的犯罪团伙,与其他人合作组织多名妇女卖淫,构成组织卖淫罪,属于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赵丹在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被认定为从犯,因自愿认罪认罚,并依法减轻处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赵丹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卖淫在我国被明确禁止,更不要说组织卖淫了!卖淫和嫖娼是社会道德败坏的表现,也是犯罪的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