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始终把治理校外培训机构作为办好人民满意教育、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实事,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实践活动,持续推进专项治理工作。近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黑龙江省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工作方案》等要求,制定了《黑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负面清单“三十条”》,坚决治理违背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过重校外负担问题,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负面清单“三十条”包括:
1.“无证无照”“有照无证”非法办学。
2.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3.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4.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骗取钱财。
5.恶意终止办学、“卷款跑路”、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6.办学场所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7.未经审批擅自变更办学地址;违规设立分支机构、培训点。
8.利用培训向青少年传教或者组织青少年参加含有宗教信息的活动。
9.未按批准的名称、层次、类别及项目开展培训活动。
10.未经备案,擅自开展线上培训活动。
11.开展学科类培训的培训项目、内容、班次、招生对象、上课时间、教材等未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12.开展学科类培训内容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进度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等名义对学前儿童进行“小学化”教学。
13.以课前预习、课后巩固、作业练习、微信群打卡等形式布置作业,增加学生课业负担。
14.培训时间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0∶30,线上直播类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1:00。
15.组织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择校培训及竞赛;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
16.向中小学校公开培训机构学生的内部测试成绩及升学等个人信息。
17.到中小学校内进行宣传或者招生;为民办学校进行招生宣传,介绍生源。
18.采取支付或者变相支付生源组织费的形式组织生源。
19.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开展培训,勾连中小学校在职教师诱导或者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
20.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学科类培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外籍人员。
21.教师姓名、照片、任教班次、任教学科及教师资格证号未在机构网站及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22.未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务合同;未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
23.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学校命题人、教师参与培训。
24.收费项目及标准未向社会公示;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25.向培训对象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26.未与培训对象或者其监护人签订书面培训合同;未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退费事宜。
27.未按要求建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28.未依法制定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
29.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
30.举办者变更未依法办理变更核准手续;终止办学未及时依法注销登记。
省教育厅要求,各校外培训机构要对照负面清单“三十条”签订承诺书,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各地教育部门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聚焦突出问题继续加大整治力度,严格落实各项措施,严实相关管理,加强部门联合执法,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来源:黑龙江省教育厅微信
来源: 黑龙江政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