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明确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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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2月27日电 据人社部网站消息,近日,中组部、人社部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以下简称《培训规定》),建立了统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培训规定》提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每年度参加各类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90学时或者12天。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培训规定》提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专项培训,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岗位特点,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每年度参加各类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90学时或者12天。
其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情况应当作为其考核的内容和岗位聘用、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培训规定》指出,正常在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在岗培训,以增强思想政治素质、培育职业道德、更新知识结构、提高工作能力。
其中,管理人员在岗期间公共科目培训由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或者委托专门培训机构组织,一般采取脱产培训、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进行,在一个聘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20学时或者3天的公共科目脱产培训。
在转岗培训方面,《培训规定》提到,对岗位类型发生变化或者岗位职责任务发生较大变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进行转岗培训,以提高适应新岗位职责任务的能力。转岗培训一般应当在岗位类型或者岗位职责任务发生变化前完成,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发生变化后3个月内完成,累计时间不少于40学时或者5天。
在培训管理与纪律方面,《培训规定》要求,要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经费管理,厉行节约,勤俭办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培训经费应当严格用于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严禁挪作他用。
同时,《培训规定》提出,从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授课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得传播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中央决定的错误观点。培训组织方要对师资人选和培训内容进行严格把关。
此外,《培训规定》强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或者处分。参加培训期间违反培训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培训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