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印发《辽宁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进一步规范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行为。
据了解,该标准的适用主体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含学龄前儿童)开展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戏剧类(戏曲曲艺)、其他艺术表演类(含口才)等文化艺术类课程培训活动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标准规定,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的培训场所应当具有与文化艺术培训活动相适应的消防、环保、卫生、安全防护等条件,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简易建筑、违章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自建房和其他有安全隐患或不适宜艺术培训活动的房屋办学。同时,培训场地面积应与培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培训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舞蹈和戏剧类不少于5平方米。
在收费管理方面,标准要求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坚决遏制过高消费和过度逐利行为,鼓励实施先培训后付费或一课一销的收费模式。
在课程设置方面,标准规定,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的培训教师、培训班次、培训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应在明显位置公示;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的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严禁以文化艺术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
标准同时还对办学投入、安全管理、审批登记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辽宁日报 记者王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