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非学科类机构审批流程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民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督管理局、体育局联合印发《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简称《设置标准》)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简称《审批流程》),全面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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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标准》规定,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地)总建筑面积的2/3。体育类(除棋牌)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舞蹈、戏剧戏曲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其他类培训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且单个教学场所专职教学人员不少于3人,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体育类每个运动项目的专职教学人员不少于1人;从事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与所培训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该类别相应资质;人员有关信息应按要求公示,并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平台备案。培训机构预收费全部纳入监管范围,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实施分类管理,由科技、文旅、体育部门分别负责相应类别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监管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其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监管工作。
《审批流程》明确了名称申报、设立申请、实施审批、法人登记、备案办结、变更注销等6个方面审批关键环节。对于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主管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对申报材料、办学现场进行审核,对社会信用情况进行核查。对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在培训场所和主管部门官网进行公示。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行政审批结果,在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批结论。
为有序推进两个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自治区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专门印发通知,部署全区各地按照“实事求是、便于操作、一次交清、有效衔接”的原则制定方案、明确任务,有序交接,平稳推进分类管理。
来源: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