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区教育厅、发改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地各部门在1月底前,将所有学科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纳入监管,并实现常态化监督检查。
《办法》指出,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普通高中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照执行。
《办法》适用于采用预收费模式开展经营活动的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包括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两种方式。《办法》要求,采取银行托管方式进行预收费监管的,培训机构应在银行开立唯一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托管专用账户),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并在账户开立起5个工作日内报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备案。连锁培训托管专用账户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必须专户专款专管,不得划转、归集至总公司或上级单位。培训机构建立托管专用账户后,严禁以现金等形式收取费用,不得通过托管专用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收取预收费资金,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进行预收费监管的,培训机构应与银行签订协议,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其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不得用保证金进行融资担保,并在保证金账户开立起5个工作日内报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备案。保证金最低额度不得低于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额。
《办法》强调,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此外,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按课时收费的,不得早于本门科目剩余20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
《办法》鼓励培训机构实施先培训后付费的收费模式,要求培训机构要全面使用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要向学员开具发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办法》还要求,金融监管部门要按职责配合主管部门,对银行按协议履行资金监管责任进行监督,指导银行机构配合主管部门落实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要求,督促银行机构开展预收费资金常态化监测,发现专户资金异常变动的,托管银行要及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
记者:刘志贤
来源: 内蒙古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