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印发《辽宁省校外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工作指引(试行)》,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工作,严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
《工作指引》要求,将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全部纳入预收费资金监管范围。预收费监管可采取银行托管或风险保证金方式,预收费资金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实行预收费银行托管的,要开立唯一托管专用账户,将预收费资金与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做到“应托管、尽托管”;实行风险保证金的,要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不得用保证金进行融资担保。
《工作指引》明确,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要全面使用2021年修订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同时,《工作指引》还对各部门分工、培训机构信息公示、预收费付费方式、纳税义务、退费纠纷处理、收费信息共享、行业自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预收费资金监管工作指引。
来源: 辽宁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