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以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查处了一批安全生产培训、特种作业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为切实强化违法违规警示教育,进一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现将查处的部分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对主要负责人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3年3月13日,兰陵县应急局对兰陵县佳硕配电箱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彭某某未组织制定并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的实施落实。执法人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取证,并依法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彭某某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年5月8日,省应急厅会同日照市东港区应急局对日照锦湖金马化学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一是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储罐区作业人员卜某某未穿戴防静电裤上岗作业);二是未如实记录2023年新入职人员姚某某班组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三是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苯乙烯罐区苯乙烯管道标识不符合《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第4.1、6.1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合并处罚款人民币3.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朴某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3年5月10日,接群众举报临沂大鹏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加油站存在违法行为,临沂市兰山区应急局遂派执法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落实,发现该加油站:一是站房正在进行改造施工,现场涉及电焊、切割、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活动,现场作业3人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进行特种作业;二是在特种作业施工期间,未停业仍然对社会车辆进行加油,主要负责人彭某某未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未有效执行);三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刘某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涉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临沂大鹏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加油站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彭某某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职工刘某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一案三罚”,合并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
案例四:
2023年05月19日至20日,省应急厅会同潍坊市、寿光市应急局对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一是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照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是未按照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只提供了子公司寿光美伦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寿光晨鸣美术纸有限公司的应急预案)。三是未按照规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四是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五是安全总监未履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1.未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未对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液氯、双氧水、硫酸),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3.未参加应急救援演练;4.未针对自身职责加强对子公司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审核工作,外包队伍淄博尧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从业人员聂占使用假的焊工证)。六是污水处理厂与天津亿昇科技有限公司、济南赫格工业自控设备有限公司等4家承包商劳务方未建立承包商管理档案,未提供承包商人员进厂安全教育培训,签订的服务协议(2023年2月、3月、4月)对有关的权责规定不明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总经理马某某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项、《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合并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安全总监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3年7月10日,邹城市应急局对山东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杨某某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综合该单位的违法事实、情节程度等,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杨某某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山东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