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切如磋聚共识
如琢如磨提质效
——三部门学员谈全国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同堂培训感受
在山东锦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造假案(下称“锦华环评造假案”)中,多名涉案人员为牟取非法利益,故意提供大量虚假环评文件,违法所得近80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2万余元,情节严重。日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法院对该案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4名被告人因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各并处罚金。
因该案虚假环评文件涉及全国20多个省、数十个行业领域的900余个建设项目,跨省取证难、虚假证明文件认定周期较长等严重影响侦办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第四检察厅先后推动生态环境部相关司局解决了全部涉案虚假环评文件的行政认定问题,后续协调山东省外的10余个省份生态环境部门对其中内容虚假的环评文件予以撤销,为锦华环评造假案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认定提供了依据。
“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环评造假入刑以来司法实践的重大突破,也是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标志性成果。”在今年5月底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表示。
此后不久,2023年第一期全国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培训班在浙江省台州市开班。这是最高检、公安部、生态环境部第八年开展全国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同堂培训。来自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环境执法部门的192名学员参训。
以案为引,生动讲授
在“环评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有关问题”课程伊始,作为授课老师的青岛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洪智勇首先对锦华环评造假案的案情进行了简要介绍:
林某为倒卖环评资质牟取非法利益,委托汪某注册锦华公司,通过中介找到环评师靳某,将靳某环评师资质挂靠在锦华公司。随后,林某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生成环评公司营业执照、环评工程师资格证等内容,并把环评资质页打印出来,假冒靳某签字,盖上锦华公司公章后寄给环评中介。
收到环评资质页的中介人员或环评文件编写人,把实际编写人编制的环评报告内容附在资质页后面,由中介人员或环评文件编写人交给项目建设单位,用于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审批。据悉,林某以锦华公司名义出具的环评报告书(表)807份,均存在签字造假(形式虚假)情况。
“锦华环评造假案有哪些特点?”洪智勇分析说,“首先,林某成立环评公司出售环评资质牟利,不负责制作环评文件;其次,虚假环评文件造假链条涉及多人,覆盖了环评造假的主要链条。此外,经生态环境部门复核,该案只有25份环评文件存在有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等严重质量问题,其他782份环评文件属于假冒环评师签名的其他造假情形。”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特殊主体、主观故意、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等。结合该罪的犯罪构成以及立案追诉标准,需要解决哪些问题?
“林某未实施造假行为,非法出售环评资质的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除内容虚假的25份环评文件,其他文件只有环评师签名造假,但内容是真实的,这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虚假证明文件?807份造假的环评文件能否作为情节严重的兜底条款认定……”围绕这些方面的问题,洪智勇在讲授中逐一作出分析。
这堂课令湖南省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副大队长蒋镕翔印象深刻。“环评是生态环境保护的第一道‘关口’,然而,当前环评文件弄虚作假问题仍时有发生。锦华环评造假案的宣判,再次给一些不法者敲响了警钟。通过这堂课的学习,我也充分认识到了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必要性,我们要持续保持对环评违法行为的严惩态势。”
细致解读,贴合实践
采访中,多位学员均提及,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法律应用研究处处长吴峤滨对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所作的解读,令他们对办理该类案件有了更为系统的理解。
“刑法修正案(十一)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针对实践中的问题,将污染环境罪第二档刑罚由‘后果特别严重’修改为‘情节严重’,强化可操作性;增设第三档刑罚,明确列举部分严重污染环境犯罪的行为类型,划出不得触碰的高压线。”在讲授中,吴峤滨重点围绕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污染环境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修改完善,详细阐释修法目的和具体内容,并对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把握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第三方机构造假专业性强、隐蔽性高,基层执法队伍在查处相关问题时,往往面临“发现问题难、固定证据难、案件办理难”等问题。此次培训中,一节由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四级调研员林曦讲授的课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组织和检查要点解析,令学员们感到很“解渴”。
“未经检验检测的,伪造原始数据,减少应检项目,调换样品……”在授课时,林曦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造假常见违法类型逐一进行列举,并对环境监测造假行为检查要点进行了深入解读,包括无资质或超资质检测,伪造监测数据,检测设备未按规范开展校准,检测费用不合理等。
在为期3天的培训中,来自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的业务专家和办案骨干作了7场专题授课,内容囊括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程序要求、证据审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如何深入推进等。
于培训交流中产生思想碰撞,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三级主任科员潘诗卉深刻感受到了三部门办理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异同之处。“不同之处在于,公安机关办案骨干在案件调查取证技巧等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学习借鉴。检察机关业务专家的细致解读与讲授让我们对打击环境犯罪的方向有了更深的理解,生态环境部门业务专家的专题讲授拓宽了我们的工作思路。相同之处在于,三部门协同推进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以不同之‘利剑’形成打击之合力,共同破解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侦办难题。”
热烈探讨,建言献策
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从量变走向质变的关键一环。今年2月,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将“全面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列入2023年重点工作。
此次培训也将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这类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作为重要内容。那么,与以往相比,培训在形式上有哪些不同?“这次培训特别设置了两节专题讨论课程,组织三部门学员围绕行刑衔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进行分组、分片区讨论。”最高检第一检察厅主办检察官劳娃表示。
在分组、分片区讨论中,学员们针对办理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展开热烈讨论。
湖北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三级高级检察官黄华婕比较关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她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制度是好的,但是在账户管理、缴纳金额、赔偿金使用制度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还有学员关注“行刑衔接运行不畅”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行刑衔接信息不畅、共享不及时、案件线索移送机制不健全、反向衔接不畅通等问题,建议进一步完善。”四川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陈龙表示。
湖南省森林公安局刑侦支队支队长吴晓刚较为关注鉴定检测方面的问题。“我国权威鉴定机构数量不少,但位置分布不均,大部分县区公安机关只能将材料送检,导致鉴定成本高、效率低。此外,污染环境案件的司法鉴定大多需要经过实地勘测取样等多重程序,甚至需要跨区域转移先进设备进行工作,从而存在鉴定周期长、费用高等问题。”吴晓刚说。
浙江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陈阳则更为关注取证方面的问题,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环境资源类犯罪属于行政犯,这类案件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因此首次取证尤为关键。但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办案要求、程序设置及证据标准上有所差异,容易造成证据灭失、出现瑕疵、失去效力等情形,这就需要在行刑衔接工作中引起重视。”
记者注意到,在分片区讨论中,一些学员提出的建议获得了其他学员的一致认同。比如,建议三部门统一证据标准;建立专家库,在各省有疑难复杂案件时可以抽调专家指导办案;设立直属的鉴定机构,统一收费标准等。
回到工作岗位后,天津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总队二级警长王以智不断复盘在开展打击环境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的方式方法,很快找到了工作的“发力点”。“目前,我们正在积极会同天津市检察院、市生态环境局共同制定环境违法犯罪重点案件联合挂牌督办工作机制。”王以智说,这项工作已进入最后的征求意见阶段。
(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史兆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