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条例(草案)》提出,校外培训机构终止办学时,将优先退还在培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在培训活动方面,校外培训机构要有相对稳定的培训人员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此外,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应试、超标、超前培训,不得与招生入学挂钩;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结束时间不晚于北京时间20时30分,不得留作业;不得举办或者变相举办与中小学生招生入学有关的竞赛、评级等考核评价活动等。如有上述行为,将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条例(草案)》提出,校外培训机构一次性收取费用时间跨度不得超过三个月。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的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直播类培训活动结束时间不得晚于北京时间21时。
根据《条例(草案)》,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如有违反,由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此外,教育行政部门将建立校外培训机构守法诚信档案,对严重失信的,将与有关部门实施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乘坐交通工具等惩戒措施。
来源:沈阳日报
沈阳日报社新媒体中心(沈阳网)编辑 姜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