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吴苹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得开展或者联合举办学制学历教育;不得开展文化学科培训、文化艺术辅导等其他培训活动;新聘任教师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正式授课,在岗教师每2年参加培训不得少于1次……2月18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发布消息称,近日,江苏省人社厅、江苏省教育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学校的办学活动、教师管理、师资培训、培训协议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管理办法》指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按照许可的范围开展办学活动,不得开展或者联合举办学制学历教育,不得开展文化学科培训、文化艺术辅导、学历考试辅导、医疗美容培训等其他培训活动,不得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义代理学历提升等不在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内的事项。鼓励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全省范围内采取校企合作、送教上门等形式,开展企业职工培训工作,参与和帮助企业开发针对性强的培训课程、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在教师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明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规范教师管理,对拟招聘教师进行违法犯罪信息查询,与招用教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对教师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师德和业务考核办法、福利待遇、培训和继续教育等事项作出约定。鼓励创新教师聘任方式,从其他院校、企业或者机构引进具有相关教学或者工作经验、职业技能水平的人员。
同时,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师资培训基地,对经基地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教师核发《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培训合格证》,证书在省内通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和能力提升制度,鼓励教师按规定申报技工院校教师专业资格,定期组织开展教师培训,其中新聘任教师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正式授课,在岗教师每2年参加培训不得少于1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0课时,培训内容包括教育学和心理学理论、教学技能和教师职业素养等。
此外,《管理办法》强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培训项目(职业、工种)、培训课程、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培训时间、取得证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退费规则等内容。同时,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主动如实对学员和社会进行公开,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学员与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因为学费等问题发生纠纷时,由双方按照培训协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在招生广告方面,《管理办法》指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员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在发布前向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如有修改应重新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如实准确说明学校、培训、收费、取证、就业等有关信息,不得以其他院校名义进行招生,不得开展虚假宣传和恶性竞争。
根据《管理办法》,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设置跨区域招生障碍,实行地区封锁。
新京报记者 吴苹苹 编辑 缪晨霞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