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机构
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不得开展应试、超标、超前培训
以及与招生入学挂钩
中小学校在职教师
不得参加校外培训机构的
管理、招生、教学等工作
不得违法违规开展有偿补课……
记者昨日从省司法厅获悉,省司法厅就《辽宁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定条例是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精神,扎实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和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将是规范此项工作的省级层面首部立法。
据悉,我省为了做好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工作,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将制定《辽宁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条例》列入2020年立法计划。
省司法厅立法二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草案共六章三十五条,主要就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培训活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
条例草案规定
●从事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并要求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在办学许可证载明办学范围,科学合理地制定培养方案,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教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加强对学科知识培训的规范,开展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类培训的相关事项,必须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在减负方面对培训行为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开展应试、超标、超前培训以及与招生入学挂钩;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结束时间晚于北京时间20时30分,并不得留作业;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不得举办或者变相举办与中小学生招生入学有关的竞赛、评级等考核评价活动;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学科类培训等规定。
●对中小学校在职教师提出要求:不得参加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招生、教学等工作;不得诱导和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不得为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学生相关信息;不得违法违规开展有偿补课。
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条例草案规定
●明确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等相关事项。
●明确建立健全监管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和跨区域联动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和工作通报制度。
●建立守法诚信档案,开展守法诚信评价,对违法失诚信的联合惩戒。
●加强教育督导部门的工作督导,对工作不力的,进行约谈、通报,建议本级政府依法依规予以处分。
征求意见
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在省政府门户网站(www.ln.gov.cn)和省司法厅政务外网(sft.ln.gov.cn)全文公布,希望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