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教育报
本报讯(记者 刘玉)日前,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辽宁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辽宁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根据该草案,校外培训机构“超标”“超前”教学等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介绍,制定《辽宁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的一项重点项目,也是辽宁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立法议案。制定这一条例旨在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
草案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超标”“超前”教学,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以及与招生入学有关的竞赛、评级等考核评价活动,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线上培训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时间不得与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开展语、数、外等学科类培训的,应当将培训内容、进度、上课时间等事项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为防范办学风险,维护学生和家长权益,草案规定:举办者应当信用状况良好,资产水平与办学规模相适应;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培训费用收取方式作出禁止性规定,并要求对大额资金流动等进行监管和风险提示;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与接受培训的中小学生监护人签订培训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