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努力提升办学质量,更好服务于高质量充分就业和辽宁经济社会发展。
目前,我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数量有近千所,随着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修订,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推行,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的推进,原有的管理办法已难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在此背景下,我省新出台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办法》认真落实国家推行“证照分离”改革的要求,从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办学、监管和能力提升等方面作出规定,在学校设立等审批环节,全面落实“告知承诺制”,审批规定和程序详细,可操作性较强,便于基层执行。
《办法》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制定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标准和评估细则,明确设立的有关条件,提出了要定期开展学校办学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办法》对学校的制度建设、教师管理、教材管理等提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引导支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创立品牌,满足多样化职业技能培训需求。
同时,《办法》明确了省、市、县三级各有侧重、权限清晰的属地、分级管理体系,提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
(辽宁日报记者 徐铁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