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省教育厅获悉,教育厅、文化和旅游厅、科技厅、省体育局、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四川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作出系统部署。《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办法》指出,设立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型、层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经费来源和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在中小学校(园)内举办培训机构。
同时,培训机构实行“一点一证”制度,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只能申办设立一个培训机构,办理一个办学许可证。培训机构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从业人员。培训机构不得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培训机构拟派遣至机构培训场所工作的人员进行性侵等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应对拟招用人员和劳务派遣单位
《办法》强调,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活动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校(园)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或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在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网络平台、公共场所、居民区刊登、播发培训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
值得注意的是,培训机构应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规范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具正式收费票据。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使用“培训贷”等违规方式收取培训费用,不得向学生及家长售卖资料、书籍、辅助工具、器材等商品,也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及家长购买;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预收培训费应全额存入监管账户,接受监管。
据悉,教育厅、文化和旅游厅、科技厅、省体育局、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八部门同时还联合印发了《四川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四川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四川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均自2023年2月1日起试行。
红星新闻记者 邓文博 尹可然
编辑 黎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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