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四川日报-川观新闻】
川观新闻记者 李丹 江芸涵
记者12月30日从四川省教育厅获悉,日前,教育厅、文化和旅游厅、科技厅、省体育局、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8部门研究制定了《四川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四川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四川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四川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要求各地从严审核审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切实规范非学科类培训行为,加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管理,努力促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4个文件中所指中小学校(园)学生均包括3—6岁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高中阶段学生,文件均自2023年2月1日起试行。
中小学校(园)及其在职教职工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四川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明确,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经各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取得办学许可后进行注册登记,面向中小学校(园)学生开展文化艺术类、科技类、体育类等校外培训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在培训机构举办者条件中,明确中小学校(园)及其在职教职工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在办学条件中,明确用于3—6岁学龄前儿童培训的场所不得超过建筑物3层,用于小学生培训的场所不得超过建筑物4层,用于中学生培训的场所不得超过建筑物5层。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在中小学校(园)内举办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规定培训机构不得招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及相关考试招生机构(院校)、相关竞赛组织机构、相关考试(竞赛)命题人员从事招生、教学、管理等培训活动。培训机构实行“一点一证”制度,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只能申办设立一个培训机构,办理一个办学许可证。
在培训内容上和行为规范上,《四川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培训项目中安排学科类课程内容。不得开展或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开展的培训活动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校(园)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
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各级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完善黑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培训规范、信誉良好的培训机构建立白名单;对违法违规培训、声誉较差的培训机构建立黑名单,两个名单应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三类校外培训机构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面向中小学校(园)学生开展,以传授和提升音乐、舞蹈、美术、书法、戏曲戏剧、曲艺、摄影摄像等文化艺术类技能为目的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面向中小学校(园)学生开展科学探索、实验操作、模型制作、编程、机器人、创客、科普知识等科学技术培训,旨在培养科学兴趣、提升科学素养、拓展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面向中小学校(园)学生开展以传授和提升专项运动技能体能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包括以企业为主体面向社会实施青少年体育培训的营利性体育俱乐部和体育协会。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所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体育运动学校、公共体育场馆等事业单位面向儿童青少年群体开展的非营利性的体育训练、体育培训、运动场地(馆)等体育服务,以及学校自行管理的校内体育训练不适用于《四川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在文化艺术类、科技类和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3个文件中,明确这三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不得冠以“国际”“世界”“全球”“中国”“全国”“中华”“西南”等大区域字样;不得包含中小学校(园)、大学名称或简称等。在收费中,明确收取培训费用时,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使用“培训贷”等违规方式收取培训费用,不得向学生及家长售卖资料、书籍、辅助工具、器材等商品,也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及家长购买;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同时,这三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各地也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三类校外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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