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我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培训进行具体规范,其中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每年参加培训不少于90学时或12天。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专项培训。培训的对象,为全区纳入总量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纳入总量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将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组织实施。
其中,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正常在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在岗培训,岗位类型发生变化或者岗位职责任务发生较大变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进行转岗培训,参加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行动等特定任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进行专项培训。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将重点提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理想信念、思想觉悟、职业道德和综合素养。管理人员培训,将注重提高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将注重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创造创业能力;工勤技能人员培训,将注重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据悉,培训情况将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和岗位聘用、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培训任务的,年度考核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得给予嘉奖及以上奖励,不得晋升岗位等级。
记者了解到,在2019年1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曾出台规范性文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申请评定上一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重要条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此次三部门联合出台《实施办法》,是广西针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制定出台的首个规范性文件,旨在积极推进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推动培训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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