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流量为王的时代
各行各业的精英们
在吸粉引流上
做足功课
花样百出
一些电信诈骗违法犯罪人员
便充当“中间商”
误导、引诱受骗者
添加骗子的微信、QQ好友
从而获得非法利益
通常来说
违法吸粉引流团伙都会招募女主播
并在一些热门短视频下方评论区
物色年轻男性用户
主动搭话聊天
这些“目标”用户
亦被电信诈骗团伙内部称为“色粉”
近日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警方重拳出击
成功打掉一个
以“传媒公司”为掩护
通过“吸粉引流”等方式
实施电信诈骗的窝点
抓获犯罪嫌疑人8人
缴获涉案电脑6台、手机近500部
7月初,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在工作中发现辖区一家传媒公司的经营活动存在异常。经进一步调查,民警发现该公司员工的业务就是疯狂拉人建群,然后把“色粉”们转送给电信诈骗集团实施诈骗。
时机成熟后,警方立即开展收网行动,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8人,并查获大量涉案设备。
经查,犯罪嫌疑人期某某系该公司负责人,招聘多名“主播”并进行“专业”培训,随即以“色粉”为主作吸粉引流,通过与境外电信诈骗集团进行交易获取非法利益。
“主播”们先是通过主动搭讪、语音聊天等方式取得“色粉”的信任,再利用诈骗话术一步步引诱“色粉”添加境外电信诈骗集团所提供的微信号、QQ号或是下载App,接着这些“色粉”便会陷入境外电信诈骗集团的“杀猪盘”中……
目前,上述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普法时间】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标准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因此,行为人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只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就可以构成本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认定标准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两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警方提醒】
“吸粉引流”也是犯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团是先于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接触到受害人,虽然不会实施具体的诈骗,但是如果没有他们提供所谓的“前端服务”,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就不能精准实施“刷单”“杀猪盘”“******”“购物诈骗”等诈骗违法行为!
请广大市民提高警惕,切勿随意添加陌生人或因小恩小惠将手机提供给街面推广人员进行操作,避免在不知不觉中成为骗子的帮凶。
(云南警方、红塔警方)
来源: 云南长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