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双减”工作部署,6月10日,省教育厅分别联合省科技厅、省旅文厅出台《海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海南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海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进一步规范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
上述文件对科技类、体育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名称、章程、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办学场所、培训设施设备、安全保障、活动开展等方面予以明确。
根据相关标准,举办科技类、体育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其机构类型、层次、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开办资金、注册资本,且不得低于30万元。
科技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教研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备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者职业(专业)能力证明。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培训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先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书,教学、教研人员持有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至少一种有效期内证书,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培训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
转自:海南日报客户端
记者:赵优 通讯员:李丽雯
来源: 海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