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助力职业技能培训提质增效?1月10日,海南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海南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近日已印发,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机制。
《海南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共五章三十三条。在适用范围上,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开展技能类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和专项职业能力等职业技能培训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按照本办法管理。此处所称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包括外商投资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在师资队伍上,海南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根据所开设的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人员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3人。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且单个教学场所(含校区)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2人。兼职教师就职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不得超过3家。每个培训项目,至少配备1名专业理论课教师和1名专业实训课教师。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应具备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或其他相应专业资格、资质。
在培训人数上,海南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基本办学规模应当不低于200人。职业或工种在2个以内的,年培训人数不低于200人;2个以上的,每增加1个职业或工种,年培训人数应相应增加100人。
在办学投入上,海南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固定资产应当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举办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在场所设施上,除符合消防等要求,海南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依法设立的校区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面积的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