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2月4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本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和要求。设立非营利性职业培训机构到民政部门登记成立,设立营利性职业培训机构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成立。申请者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根据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要求提交设立登记材料,完成登记设立后向属地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备案。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办学地址,改变办学性质、类型、形式、培养目标,更换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学校负责人,增加或减少培训职业(工种),扩大办学规模,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等,应当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提交的变更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变更书面申请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因培训机构自身原因需要更改或补充材料,或该事项按政策法规规定需要相关部门审核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将书面批复件抄送登记管理部门完成变更登记。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一年之内不能面向社会正常开展培训活动或办学质量下降,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办学基本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决定予以撤销的;
(二)连续两年未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年检或年检不合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决定予以撤销的;
(三)不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自行要求解散,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同意的;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其他应该终止的情形。
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联系电话及传真:0898-65200863;电子邮箱:zjc_rst@hainan.gov.cn;
通信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政府大楼357房职业能力建设处(邮编:570204)。
来源:海南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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