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减”政策实施以来,湖南省各地立案查处了一批校外培训违法案件。近日,省教育厅通报了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长沙市开福区长沙精简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擅自举办民办学校处罚案
违法行为: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擅自举办民办学校
处罚结果:一是责令立即停止培训;二是退还学生家长课时费97488元;三是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97488元。
案情概述:2022年11月7日,开福区教育局联合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街道和网格化学校对位于开福区重点区域太阳山小区进行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督查时,发现该小区内的长沙精简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存在违规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情况,开福区教育局行政执法人员经过现场勘查,该处有三间教室,教室内有课桌椅、黑板、培训教材、培训资料、学生花名册及收费发票等,长沙精简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无法提供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同日,开福区教育局对长沙精简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于2021年11月份起,在青竹湖街道太阳山小区开展中小学数学科目培训,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经核查确认学生有37人,共收取费用97488元整。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微信退费截图记录、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明予以证实。证据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确认。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开福区教育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是责令立即停止培训;二是退还学生家长课时费97488元;三是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97488元。
案例二:长沙市天心区罗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校外培训案
违法行为: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规开展校外培训
处罚结果:一是责令停止办学;二是退还学生家长未完成课时费3600元;三是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3600元。
案情概述:2022年9月7日,天心区教育局对长沙市天心区和美星城小区罗某某涉嫌未经审批擅自办学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2022年8月份起,在长沙市天心区和美星城小区组织开展培训业务,培训对象是小学生,培训科目是小学文化学科,共有3名学生前来参加培训,当事人共收取3名学生费用3600元。至调查之日止,当事人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2022年9月6日,天心区教育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停止了办学行为,2022年9月7日,当事人主动退还了所收培训费用。
当事人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擅自办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能改正违法行为,主动退还所收费用,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属于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天心区教育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处罚为:一是责令停止办学;二是退还学生家长未完成课时费3600元;三是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3600元。
案例三:邵阳市武冈市索尔艺术培训学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校外培训案
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违法开展校外培训
处罚结果:一是责令立即停止培训;二是退还学生家长课时费20437元;三是处违法所得两倍罚款40874元。
案情概述:2022年9月29日,邵阳市教育局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通过明查暗访工作发现当事人擅自举办索尔艺术培训学校,将该问题线索移交武冈市教育局处理。武冈市教育局迅速开展行政执法,安排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经查,2022年8月至2022年9月29日,当事人用索尔艺术培训学校的名义进行招生和培训,收取费用20437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武冈市教育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是责令立即停止培训;二是退还学生家长课时费20437元;三是处违法所得两倍罚款40874元。
案例四:郴州市资兴市庾某某发布虚假广告处罚案
违法行为:在培训机构门口发布虚假广告
处罚结果:一是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二是罚款300元。
案情概述:2022年7月8日,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资兴市大全路二完小旁123托管中心进行广告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培训机构大门门口玻璃门上粘贴的书法招生、师资简介中印有“教育部将书法已正式纳入高考、中国书法家协会理事”等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明其本人是“中国书法家协会理事”身份的文件,而“教育部将书法已正式纳入高考”内容更是无稽之谈。当事人委托资兴市华人广告店制作两张宣传海报的费用为100元。
当事人发布的招生广告海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虚假广告。
当事人发布虚假的广告费用为100元。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九十五(二)裁量基准:“发布虚假广告,广告费用 5 万元以下的,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广告费用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一是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二是给予当事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怀化市靖州县雷某违法开展校外培训案
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违法开展校外培训
处罚结果:一是责令立即停止培训;二是退还学生家长补课费用4810元;三是罚款10000元。
案情概述:2023年1月18日,市教育局采用“四不两直”方式对靖州县进行暗访工作。发现培训机构“润知学堂”虽已停办,但仍存在异地开展“一对一”、“一对多”违规培训等问题。2023年1月31日,靖州县教育局执法人员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靖州县东和御景园小区进行检查,发现有学生正在开展学科类“一对一”培训。经查明:当事人是原“润知学堂”法人,2021年“润知学堂”寒假开展学科类培训被怀化市教育局通报,2022年2月停业整顿6个月,停业整顿后由于经营效益不佳,并于2022年6月30日注销。当事人注销办学许可证后,未经审批在靖州县东和御景园家中带着2名学生在寒假组织开展学科类培训,2名学生共交纳了补课费用481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是责令立即停止培训;二是退还学生家长补课费用4810元;三是罚款10000元。
案例六:永州市道县艺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校外培训案
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违法开展校外培训
处罚结果: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案情概述:2022年8月9日,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道县艺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利用展架宣传“艺舞学苑 周年庆典原价1280元一期,期费立减100元,原价3840元一年,年费立减660元”等,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该公司提供的121张收款收据,未发现按原价1280元一期、原价3840元一年的收费凭证,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当日依法进行了案件来源登记和调查核实,并于当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2022年8月9日,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的被委托人进行了调查取证,整个检查和调查取证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利用展架标示“周年庆典原价1280元一期,期费立减100元,原价3840元一年,年费立减660元”,经核实,当事人向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提供自2022年3月4日至2022年8月9日收款收据共计121张,这些收款收据收取的期费都是1180元/期,年费为3180元/年。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10日当事人开展周年庆典促销活动,活动中续缴期费的有40人,新招学制一期的学员2人,期费为1180元/期,共收取学费49560元。未以标示的原价收取费用,无收费记录。在检查的过程中,当事人拆除了宣传展架,改正了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七:湘西州吉首市李某无证开展培训案
违法违规行为:无证开展校外音乐培训
处罚结果:1.立即停止培训行为;2.罚款2000元。
案情概述:2022年7月29日,接投诉电话举报,反映当事人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擅自进行校外音乐类培训活动。吉首市教育和体育局迅速开展行政执法,安排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经查,当事人李某无证举办校外音乐培训班。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立即停止培训行为;2.罚款2000元。
案例八:湘西州吉首市王某某无证无照开展学科培训案
违法违规行为:无证无照开展校外培训
处罚结果:1.立即停止培训行为,向家长合理解释;2.罚款2000元。
案情概述:2022年7月21日,接投诉电话举报,反映当事人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擅自进行培训活动。吉首市教育和体育局迅速开展行政执法,安排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经查,当事人王某某无证无照举办校外英语培训班。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立即停止培训行为,向家长合理解释;2.罚款2000元。
潇湘晨报记者骆一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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