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由校长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如《高教法》第三十条限定: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但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对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没作硬性限定,而是采取选择的办法,限定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能够是理事长、董事长也能够是校长,具体人选由民办学校的章程限定。实践中通常能够根据民办学校办学资本的主要来源和性质来确定。根据《民法典》的限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限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只能有一位。法定代表人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通常代表法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有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准则,保证学校安全、稳定、正常地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职责;有依法对学校的财产、财务和有关办学活动履行管理义务。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职务的做法,即为法人做法,由法人承受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