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苏州女孩在舞蹈培训机构学习多年,7岁时一次上课期间,在单独完成下腰动作时摔倒受伤。后经治疗鉴定,构成一级残疾。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舞蹈工作室未尽到教育、管理的法定义务,对原告的损害承担70%责任,共计赔偿113万余元。
为保护涉案未成年人 不公开案件资料 图片源于网络
4岁开始练舞,单独下腰时仰面摔倒
在课余给自家宝贝选择一两个孩子喜欢的课外兴趣班已经不再是什么新鲜事了,家住苏州虎丘区的女孩小真从4岁开始就在家附近的蝴蝶舞蹈培训机构(均为化名)学习舞蹈。小真非常活泼,也一直都很喜欢舞蹈。从4岁开始,小真每个周末都在父母陪同下到蝴蝶舞蹈培训教室练习舞蹈,几年风雨不改,没想到7岁时一次意外,彻底改变了孩子一生的轨迹……
“我们挑选的都是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和教师,一直没什么问题,孩子也很热爱舞蹈。”谈起这场意外,小真的妈妈难掩悲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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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的一个周六下午,小真在母亲的陪同下来到蝴蝶工作室。课程中,舞蹈教师吴某安排小真等四名学员示范下腰动作,没想到,改变小真一生的意外正在悄然来袭……
小真在单独完成下腰动作时,突然仰面摔倒,紧接着出现了腿部及腰部疼痛等症状。吴某及小真的母亲随即帮助她舒缓疼痛。
无法站立,开始了漫漫求医路
大约一个小时后,小真的症状依然没有得到缓解,小真的父亲也赶到舞蹈班,一起将小真接回家。当晚18时,这时小真的父母发现孩子的双腿已经无法站立,立即将其送院治疗,之后就开始了这一家子的漫漫求医路。
“从苏州辗转上海、北京,期间在7家医院求诊治疗。”据小真的父亲陈述,从事发到现在,孩子几乎都在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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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小真因跳舞下腰导致急性脊髓损伤、脊髓休克。目前遗留截瘫,并伴有重度的排便、排尿功能障碍,其损伤已构成一级残疾,需要依赖很长时间的护理。小真的父母认为,全部责任都在于舞蹈培训机构,于是代表小真诉至虎丘法院,索赔共计255万余元。
被告辩称动作失
误导致,非教学事故
经查,被告蝴蝶工作室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吴某,经营范围为舞蹈培训,并提供舞蹈信息咨询服务。吴某为中国舞蹈家协会的注册舞蹈教师。
“我们在培训过程中有完善的安全培训管理体系、安全达标的教育设施、及时的应急救护措施,不存在过错。”被告蝴蝶工作室辩称,学生在开展舞蹈培训前进行了充分的热身练习。
事故发生时,在场的原告监护人未尽到看护职责,事后对原告的伤情未引起足够重视。“而且,原告学习舞蹈已三年之久,对于练习舞蹈的危险性应当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吴某认为,该事故系原告动作失误导致,并非被告的教学事故。
责任到底应该如何界定?
法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虽然被告蝴蝶工作室系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主要为舞蹈培训,但被告蝴蝶工作室在对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从事舞蹈培训时,其所承担的责任应当等同于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教育机构责任。
“被告蝴蝶工作室的经营者吴某系中国舞蹈家协会的注册舞蹈教师,具有中国舞蹈家协会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在对原告进行舞蹈培训时,应当知道原告作为幼儿的生理特点和相关动作可能存在损害风险。”
本案承办法官指出,但其在原告单独完成下腰动作时,对上述动作可能造成10岁以下儿童脊椎损伤的危险性缺乏估计或估计不足,没有采取预防和避免损害发生的相应措施,导致原告在完成该动作时倒地受伤,造成原告急性脊髓损伤、脊髓休克,目前遗留截瘫的严重后果。对此,被告蝴蝶工作室未尽到教育、管理的法定义务,对原告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人补充指出,练习舞蹈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运动项目,原告法定代理人在安排原告参加舞蹈培训时,对原告自身生长发育等实际情况未能充分考虑,没有认识到未成年人参加舞蹈培训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对原告在舞蹈培训过程中导致的上述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即减轻被告蝴蝶工作室30%的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的实际损失,法院按规定计算为包括医疗康复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65万余元,被告舞蹈工作室承担其中70%共计115万余元。
法官连线
对8岁以下未成年人从事培训,应当承担教育机构责任
在“起跑线意识”强烈的当下,家长们纷纷给孩子报名参加各类兴趣班、辅导班。承办人提醒,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虽然被告系个体工商户,但在对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从事舞蹈培训时,其所承担的责任应当等同于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教育机构责任。
此外,承办人建议教育培训机构能与家长一道为未成年人投保意外伤害、意外医疗等保险,一旦发生意外,可保证受伤的孩子及时得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