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依法招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市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我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我校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基本情况
1、学校名称:天津城建大学
2、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3、办学层次:高中起点专科、专科升本科
4、学校代码:10792
5、学习形式:业余、函授
6、基本学制:2.5年
7、学校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津静路20号邮编:300384
8、学校概况:天津城建大学始建于1978年,是一所以城市领域为主要服务对象,学科和办学特色鲜明的普通高等院校。2007年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获得“优秀”。2013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天津城建大学。天津城建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成立于1989年,是天津城建大学的管理型二级学院,主管学校的成人继续教育工作。学院依托天津城建大学先进的教学条件、雄厚的师资力量、丰富的办学经验和优越的办学环境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培养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技能型实用人才,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四条 天津城建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是经学校授权负责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的唯一机构。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全程接受校、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我校事业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制定我校2018年招生计划。2018年我校面向天津市、湖南省招生。通过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向考生公布,同时我校还将通过媒体及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在录取过程中我校根据各招生省、市的生源及招生计划执行情况,按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招生计划在总计划内可作适当的调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招生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根据各省、直辖市高招办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按考生填报志愿,以成人高考成绩为主,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招生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委、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按成人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检索每位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若考生符合其中一个以上专业的录取条件时,则录取到序号在前的专业;若考生只符合其中一个专业的录取条件,则直接录取到该专业;凡服从专业调剂者将被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本校2018年招生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其它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一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二条 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学校在接到各省、自治区招生办录取审批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注册,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超过2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专业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十五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达到毕业标准的,经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审核批准后,颁发天津城建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成人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成人学士学位,颁发成人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招生专业的收费标准
普通类专业1600元/生/年,特殊专业184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招生简章和我校下发的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本年度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批复的标准为准。
第十七条 学校专业介绍等详细信息可登录我校网站查阅。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8年度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以前我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