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经济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教育部、财政部、科技部、文化和旅游部、体育总局共同制定了《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为全面落实,持续优化相关校外培训企业和机构的进一步管理措施,由相关部门统筹规划共同制定了《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中明确指出“培训机构财务管理”细节及应对措施,虽然只针对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开展校外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财务管理活动,但同样折射出在教育培训领域中任何一家培训机构所面临的的问题,也需要所有职业教育培训行业的企业和机构学习并借鉴。
一、完善的财务管理体制
企业机构运营的好坏完全体现在最后的利润和产出比例上,但是资金不是衡量一家培训机构强弱的唯一标准,教育行业更看重的是人文素质和教学教研水平,同样售后服务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办法中明确提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财务决策和监督制度,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体制。机构法定代表人对本机构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其中“真实性和完整性”作为核查审理企业机构的标准是重中之重。制度如何建立?管理如何到位?不只是机构领导层、管理层才关注的事情,更多的是需要消费者和大众老百姓共同监督,随时抽查的事情。
推进一步讲,专业的财务管理人才会将机构整体运营情况及未来发展更好的战略规划指导给予老板,同样也会是机构对接下来如何更好地服务于消费者,服务于教育培训行业的底层设计基础。所以,财务管理体制的完善是首当其冲的重要环节之一。
二、资金运营,收益分配
近几年职业教育的发展迅速之势大家有目共睹,在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提高协助下,更多机构会向更大的盘子迈进,但前提是如何更好的分配和管理自身资金和受益问题。而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
“1.业务部门或人员应当在涉及培训收费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并妥善保管。
2.机构收取培训服务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
3.机构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应当按规定作为负债管理,后续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为收入,严禁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
而针对消费者在提出质疑、退费、投诉等负面相关舆论问题时阔学培优教育解读:大量新职业机构转型“不履行诺言”“不及时退款”合理解决核心理念-阔学培优分享平台,企业机构应第一时间以解决消费者根本问题及服务为主,而并非退其求次,用任何一切不利于、不合理、不合法合规的手段方式处理,不仅是对消费者不负责,更是对企业机构自身不负责。
所以针对此项内容,管理办法中也明确指出:“核准学员信息,明确培训项目、培训要求、培训收费、退费规则、退费方式、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对涉及培训退费的,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畅通退费流程,及时返还学员剩余培训费用,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由此可见,服务至上的理念自始至终会反馈于消费者之中,同样也会回馈于企业机构自身。
三、财务清算、财务监督
企业机构在面临相关部门的财务清算时,往往会以自身第一利益为出发点进行相关问题的解决办法和处理方式,但忘记消费者对于企业机构给予的监督权和行使权。尤其针对消费者对于不满的服务体验在提出质疑,甚至是申诉、投诉过程中更能体现出企业机构的财务清算能力是否得当,是否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而管理办法中仍然明确提出:“在企业机构进行无法能力偿还或财务清算的时候,应当依次清偿应退学员培训费和其他费用,应发从业人员的工资、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应偿还的其他债务。”不仅针对消费者,同样也要对企业机构内部员工进行相应的保护和合理应对。
同时,在财务监督方面,除企业机构内部的审核管理机制,财务管理机制外,相关管理部门也提出针对企业机构的应对方式,考虑到不同校外培训机构的实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相应要求,避免“一刀切”。
总而言之,言而总之,不论是企业机构还是消费者,我们需要共同维护和保护我们身处的这个大环境,不论行业不论优劣,如果每个人都将“责任”二字放在首位,自身不断不反省并提高综合素质水平,相信所有的“管理办法”都是锦上添花的发展优势,而并非针对某些企业机构的惩罚和打压等,如何在提升自身软硬实力的同时将企业机构品牌实力和口碑传开,这将是一个永无休止的课题,山高路远,还需不断努力奋斗,致敬每一位仍坚守在教育行业岗位第一线的贡献者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