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小崔在徐州一家雅思培训机构报名参加线下一对一辅导课程,由于疫情原因,培训课程中止。等到培训机构复课时,小崔以返回外地学校。继续雅思课程已不可能,而培训机构却以“付款后不退费”为由拒绝退费,双方最终闹上法庭。
日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令培训机构返还扣除已上课时费用后的培训费用。
培训机构复课时,已返回外地上学
1月21日,小崔在徐州某雅思培训机构报名参加了“雅思口语及写作培训”。小崔打算在这里接受一对一口语和写作课程辅导,10次课的费用共计9950元。
1月27日,小崔仅上了一次培训课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培训课程中止。小崔报考的2月份雅思考试取消,3月、4月、5月的雅思考试也因疫情而取消。
培训机构复课时,小崔返回哈尔滨继续上学。小崔的父母认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找到校方想要返还剩余学费,却遭到拒绝,于是将这家培训机构诉至鼓楼法院。
鼓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教育培训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该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不可以强制履行。
法官:根据最高法指导意见,可解除培训合同
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小崔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前往培训机构一对一进行线下学习。面对这一疫情带来的新问题,法院是否有章可循呢?
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的相关规定,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通过线上培训方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案件实际情况表明不宜进行线上培训,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培训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原告向被告主张退还所缴纳的培训费,但被告依据已约定的“付款后不退费”为理由,拒绝退费。法院认为,“付款后不退费”的约定应属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免除了被告的责任,应认定无效。
鼓楼法院认为,学费中包含的500元报名手续费属于培训费用,退款时不应扣除。扣除已上课时的费用,最终,法院判定被告返还原告培训费8358元。
通讯员 侯盈 赵玉民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王菲
来源:扬子扬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