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征求意见通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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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22〕8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健全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制度,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此前征求意见基础上,对《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完善。
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起草质量,现就《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5月21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登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民意征集”栏目直接填写反馈意见(网址:http://hrss.sz.gov.cn/zmhd/mydc/)。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sznljs@hrss.sz.gov.cn)。
特此通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10日
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22〕8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健全我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项目包括: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和项目制培训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证书是指广东省、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经国家、广东省、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区人力资源部门备案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我市核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加国家、广东省、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取得赛事举办或承办单位核发的技能类证书;本市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本市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书。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市场需求、技术含量、培训成本等因素制订《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明确补贴项目和补贴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的证书只能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贴,包括:个人在本市领取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本市企业对职工开展培训或评价后由企业申请的职业技能评价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承训机构对个人开展培训后由机构申请的项目制培训补贴;个人在广东省内其它地区享受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该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
同一劳动者同一年度(自然年度,下同)可享受一次生活费补贴。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制定、补贴申报系统的建设与维护、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以及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和市级项目制培训补贴的受理、审核与发放工作。
区(含新区)人力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技能评价补贴以及项目制培训补贴的受理、审核与发放工作。
第七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发放根据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年度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安排执行,按照先申请先受理发放的原则办理。当年度补贴资金已使用完时,未发放的顺延至下一年度发放。
第二章 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第八条 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是指个人自学或自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补贴目录》内相应证书(不含复审换证)后,由个人申请的技能提升补贴。个人取得的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属我市紧缺工种高级工及以上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上浮30%。
第九条 个人申请补贴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在本市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人员(以缴交失业保险费为准);
(三)本市登记失业人员;
(四)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人员,其中属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的需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且连续居住满3个月;
(五)在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离校两年未就业实名登记的本市高校毕业生。
个人申请补贴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年龄应年满16周岁,其中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下限含本数,上限不含本数,下同),且不属于全日制在校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用人单位自主评价发放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适用本项目。同一个人同一年度可以享受1次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第十条 个人申请补贴时所使用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在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中可查询。
第十一条 符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个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一并申请500元生活费补贴(含交通费补贴)。生活费补贴不可单独申领。具体条件如下:
(一)在本市求职就业的脱贫人员;
(二)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家庭成员;
(三)在本市求职就业,并已在在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登记的残疾人;
(四)在本市求职就业的本省毕业2年内的“两后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下同)中的农村学员。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中符合参保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优先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他的可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央就业资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市县就业补助资金及财政其他相关资金中解决。
生活费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下同)。
第十三条 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人员同时符合生活费补贴申领条件的,应当在信息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属在本市求职就业的脱贫人员的,需提交脱贫(扶贫)手册;
(二)属在本市求职就业的本省毕业2年内的“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需提供本市教育部门核发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初中毕业证书、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以及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
第十四条 个人须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个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以下简称网上服务系统)进行实名申请。
(二)受理。符合申请资格和规定要求的,3个工作日予以受理;不符合申请资格和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
(三)审核。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特殊情况需进一步核实确认的,申请人予以配合协助。审核通过的,进入公示环节。审核不通过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
(四)公示。按批次对已审核通过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五)支付。公示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发放培训补贴。补贴资金支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优先发放至个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第三章 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是指企业组织员工开展技能评价,员工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由企业申请的评价补贴。
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时,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含外市企业在本市注册的分支机构);
(二)正常经营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经国家、广东省、本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及区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并在本市对员工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四)企业按照我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要求组织员工参加技能等级评价,员工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五)员工属于自有员工的,应在本企业(含隶属关系或者关联关系的企业)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员工属于劳务派遣人员的,应在本市劳务派遣企业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
(六)企业员工年龄应满16周岁,其中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且不属于全日制在校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七)员工在年度内未享受过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劳动者同一职业同一等级只享受一次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已享受该职业高等级评价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等级评价补贴。
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可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从中央就业资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区级就业补助资金及财政其他相关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申请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应当在信息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
(二)开户银行核发的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规范完成考核评价并将证书数据上传国网后3个月内,可向商事登记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申请评价补贴,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程序办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四章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
第二十条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是指参与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专项能力考核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按规定免费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后,申请的考核补贴。
第二十一条 免费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个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条件之一的人员;
(二)本年度未享受过或只享受过1次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含补考);
(三)年龄应满16周岁,其中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且不属于全日制在校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第二十二条 考核机构申请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应当在信息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申请表;
(二)开户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第二十三条 申请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完成专项能力考核任务后3个月内,根据实际参加考核人数,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
(二)补贴审核发放。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程序受理审核发放补贴,补贴资金拨入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二十四条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从市级就业补助资金及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项目制培训补贴
第二十五条 项目制培训补贴是指承训机构受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委托开展公益性技能培训后,申请的培训补贴。市级的项目制培训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实施,区级的项目制培训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实施。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重点围绕“20+8”产业集群、现代服务业、优势传统产业等重点行业和社会民生重点领域需求量大或者市场紧缺的职业(工种),以及国家、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布置的特定领域专项培训行动,开展项目制培训。
第二十七条 参加项目制培训的个人年龄应满16周岁,其中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且不属于全日制在校生(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除外,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同一个人同一年度只能参加1次项目制培训。成功报名参加项目制培训但未完成规定学时50%以上的人员,不得参加下一年度项目制培训。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期间,不得同时备案参加项目制培训。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可综合考虑培训资金预算、产业需求等因素,遴选确定培训项目、培训规模,区人力资源部门的培训项目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可以通过采购程序,也可按照“条件公开、公平竞争、择优遴选”原则确定承训机构。确定承训机构时,应当重点考虑其师资、课程、场地、设备等条件。
承训机构可包括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行业协会、职业培训机构、社会组织等。
第三十条 项目制培训业务的受理、审核和发放:
(一)培训对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条件之一的人员。
(二)适用条件。经市、区人力资源部门确认的承训单位,为培训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计划完成培训,培训对象经考核评价合格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培训对象的考核评价由组织实施项目制培训的市、区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考核验收或委托社会培训评价机构组织考核评价,经考核合格的,发放相应证书。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建立相应验收标准。
(三)补贴标准。培训项目根据培训考核合格人数,按每人不超过800元的标准计算补贴总额,对承训机构予以补助,具体执行标准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各培训项目情况确定;如培训合格人员获得《补贴目录》内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可按规定申领更高标准培训补贴的,可根据获证人数,按更高标准计算补贴总额补助承训机构。所需资金可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不足部分从中央就业资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及市、区本级就业补助资金、财政其他相关资金中列支。
(四)申领补贴。承训机构应当在学员培训考核合格或取得证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申请项目制培训补贴,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登录网上服务系统,注册单位账户,申请培训补贴。
参训学员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条件的,可以根据实际按照每人次500元的标准享受生活费补贴。机构应当一并为符合条件的学员代为申请生活费补贴,补贴资金直接拨入学员个人账户(优先拨入学员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2.补贴审核发放。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程序受理审核发放补贴,补贴资金拨入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三十一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还可重点聚焦本市或辖区新产业、新业态、新基建、新职业领域及特定领域、特定群体,开展重点项目制培训:
(一)培训对象。在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条件之一的基础上,增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在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离校两年未就业实名登记的本市高校毕业生;
2.本市高校或本市户籍在市外高校的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
3.农村转移就业人员、群体性失业人员等市级以上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确定的特定帮扶群体。
(二)补贴标准。不超过65元/学时(不少于45分钟,下同),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所需资金从市、区本级就业补助资金及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资金中列支。
(三)申领补贴。承训机构可在培训开班后3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预拨付补贴资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实际报名人数预拨付不超过50%的培训补贴资金。培训结束后3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剩余补贴资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登录网上服务系统,注册单位账户,按学员实际培训学时申请培训补贴。
参训学员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条件的,可以根据实际按照每人次500元的标准享受生活费补贴。机构应当一并为符合条件的学员代为申请生活费补贴,补贴资金直接拨入学员个人账户(优先拨入学员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2.补贴审核发放。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程序受理审核发放补贴,补贴资金拨入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承训机构申请的预拨付补贴资金多于实际应拨付培训资金的,应当于收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回。
第三十二条 承训机构应当按照市、区人力资源部门要求规范开展培训,组织参训学员按要求完成实名认证、签到签退等考勤和培训过程监管。
第三十三条 申请项目制培训补贴,应当在信息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
(二)开户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三)参训学员属脱贫人员的,需提供脱贫(扶贫)手册;
(四)参训学员属在本市求职就业的本省毕业2年内的“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的,需提供本市教育部门核发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初中毕业证书、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以及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
(五)参训学员属农村转移就业人员的,需提供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以及“谁实施、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补贴性培训项目的监督管理,可以采取实地检查、电话核查、委托审计等方式,对组织培训情况进行抽查。可利用互联网手段重点对承训机构组织的项目制培训过程实施监管,核查参训人员考勤和培训开展情况。
第三十五条 申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单位、个人按照“谁申领,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所申报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以弄虚作假、欺骗手段获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追回相应款项,3年内不得在我市参加或承接市、区人力资源部门的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就所申请补贴事宜开展的核查、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经查实,属于不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应在一个月内退回已申领资金。
第三十六条 组织开展项目制培训的机构应当建立培训档案,将培训计划、培训课表、培训人员名册、授课教师名册、学员考勤及培训记录(含线上培训数据)等相关资料及时归档。培训档案至少保留5年以备核查。
第三十七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做好政策宣传、服务指导、监管检查等各项工作,建立补贴资金发放台账和复核制度,确保补贴发放有序和资金安全。对违反本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的,按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2022年12月31日前,单位、个人已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20〕12号)提交劳动者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企业员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申请但未发放培训补贴的,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原办法确定的补贴标准审核发放。
第三十九条 2022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单位、个人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20〕12号)要求取得相应证书的,可按原办法规定的申领条件申请劳动者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企业员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并于2023年12月31日前提交补贴申请,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原办法确定的补贴标准审核发放。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