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12月21日是“国际篮球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通州法院”)经调研发现,当下,少儿篮球培训越来越火热,学员很多是八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对篮球培训机构的教育、管理义务要求较高。近日,在通州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例中,六岁的唐某因为参加某体育培训机构组织的篮球训练营,在训练过程中摔伤,被医院诊断为肱骨髁上骨折后,将培训机构诉至法院。
唐某认为自己与培训机构签订了合同,应由培训机构承担交通费、护理费、康复费等四万余元。培训机构认可唐某是在培训过程中受伤,但是因后方学员丁某踢到了唐某,导致唐某受伤,培训机构已尽到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唐某未追加丁某为案件当事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在培训机构的组织下、参加体育活动过程中受伤,培训机构虽称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应当对唐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培训机构在诉前已赔偿唐某的相应款项应予以扣除。
法院最终判决培训机构赔偿唐某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一万余元。
法官提示,作为篮球培训机构,应向学员们履行告知义务、申明规则;应配备合格教练员,保证场地安全,对体育设施设备定期检查;应当针对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配备抢救设施。作为学员家长,应选择有资质的篮球教育机构。如果八岁以下的学员在培训过程中受伤,培训机构需承担侵权责任,且为过错推定责任,即若无法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则推定有过错,需依照法律规定赔偿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编辑 彭冲 校对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