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供热最低温度是多少?
按照《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和《天津市供热采暖费退还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在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用热户室温低于标准温度2℃(含2℃)以内的,退还比例为10%;
低于标准温度2℃(不含2℃)-6℃(含6℃)之间的,退还比例为50%;
低于标准温度超过6℃的,退还比例为100%。
供热单位应退还用热户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采暖费。
按照《天津市供热采暖费退还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用热户有以下情况时,不予退还供热采暖费:
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
②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
③排放和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的;
④擅自安装其他设施影响供热效果的。
另外,因以上原因造成其他用热户温度不达标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暂停供热期间,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的,新、老用热户需同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如有欠费应予以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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