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管干部就是由县委管理的干部,具体来说就是该县的各部委办局的局长、副局长、书记、副书记。
县管干部选拔工作程序
1.受理街接。干部办受理乡镇和县直单位有关干部任免的
衔接,将有关情况向分管副部长、部长汇报。
2.动议。县委或县委组织部根据领导班子职数及职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干部办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掌握了解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提出选拔任用初步建议。初步建议由分管副部长、部长审核,向县委主要领导报告或五人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制定工作方案。
3.呈报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审查。将初拟的干部调整工作方案呈报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审查。对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审查批准的情况,县委组织部应及时向县委主要领导汇报。县委组织部将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审查批准的方案,召开部长办公会议,按选任程序确定推荐和考察方案。
4.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对市委组织部批准的动议方案,按规定分别征求分管县领导意见。
5.民主推荐。干部办在与有关单位党组(党委)衔接后,组织实施民主推荐工作。有关单位党组(党委)根据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情况,经与县委组织部沟通后,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并向县委组织部呈报考察对象(主要指拟新提拔科级干部及新重用进班子的对象)任职的请示及干部任免审批表。
6.考察。县委组织部组建考察组,与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所在单位进行通气协商后,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考察结束后,部务会应专门安排时间集体听取考察情况汇报,若时间比较紧迫,也可在部务会研究讨论干部任免方案前听取考察情况汇报,干部监督办参加。部务会听取考察情况汇报由干部办作好记录。
7.征求部门意见。按规定在酝酿和提请研究的过程中,根据情况及时与纪委、计生等有关部门衔接和征求意见。对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的任免,其征求意见及沟通、衔接工作按两家协商确定的操作办法办理。上级部门协管单位的有关干部任免,根据情况在常委会后与其上级部门进行衔接、征求意见。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由干部办负责落实。
8.部务会研究。干部办按照初步酝酿情况准备方案及有关情况的汇报材料,向部务会汇报。部务会对干部任免初步方案进行酝酿研究,向县委常委会提出任免意见。如有需报请市委组织部审批的事项,由干部办向市委组织部汇报。
9.县委“五人”小组会议酝酿。县委“五人”小组会议成员为:县委书记,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副书记,县委组织部部长,县纪委书记。由分管部长汇报,干部办参加并作好记录。根据酝酿意见修订方案及有关情况的汇报材料。
10、县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根据部务会研究和县委“五人”小组会议酝酿的意见,干部办汇总修订干部任免方案,提交县委常委会议决定。由分管副部长汇报,干部办作好记录。对于乡镇党政正职人选,一般应提交县委全委会进行表决。县委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书面征求全委会成员意见。全委会成员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县委组织部反馈,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可以电话或口头方式反馈意见。由县委全委会表决或征求全委会成员意见有关工作,由干部办负责办理。
11.通气。干部讨论决定后,向有关县级领导(常委会议缺席人员)和有关单位通气。分管副部长负责向有关县级领导通气,干部办负责向有关单位通气。
12.公示。干部办负责发出公示公告,将提拔重用对象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 个工作日。干部监督办负责落实公示期间的举报受理、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部务会研究认为影响到干部提拔任用的,由干部办进行综合,提请县委常委会议研究作出是否任职到位的决定。
13、谈话。干部调整一般由县委常委谈话,干部办负责组织,制订谈话方案,作好谈话记录。谈话结束后,干部办负责综合梳理谈话情况,向部长、分管副部长报告。
14.送新调整干部到任。对新调整交流任职的单位主职干部,由干部办制定报到方案,分管县级领导、部务会成员参加报到见面会。其他交流任职的干部谈话后,由原单位派人送到新任职单位报到。
15.任职。县委管理的职务任免文件由干部办统一负责办理。干部属委任的,及时下发任免文件;属需按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选举、任免、通过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进行。需进行任职试用的,试用一年经考核合格后正式任职,由县委组织部发正式任职文件。
16.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制度。
扩展资料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职级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