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办事处挂职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进一步丰富挂职干部阅历,提高挂职干部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公务员法》和我省挂职干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挂职干部的管理和教育
第二条 干部的挂职期限为1年。
第三条 干部挂职期间由办事处和派出单位共同管理,以办事处管理为主。
第四条 干部挂职锻炼期间只转党员组织关系,其他手续保留不变。
第五条 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挂职干部个人特点,安排相应工作岗位,明确职责分工,放手使用。
第六条 办事处负责挂职干部上岗前的教育培训工作,内容涵盖办事处职能、各项规章制度、纪律作风要求、主要工作内容及特点等。
第七条 办事处负责挂职干部的日常管理,定期向派出单位通报干部思想、学习和履职情况。
第八条 派出单位要关心挂职干部,及时帮助他们解决挂职期间遇到的具体困难,同时协助办事处加强对挂职干部的管理。
第九条 办事处负责干部挂职期间的食宿等,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支持挂职干部积极开展工作。
第三章 挂职干部的考核、鉴定
第十条 挂职干部每年考核1次,考核结果由派出单位人事部门归入个人档案。具体考核程序和办法由办事处会同派出单位共同商定。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档。评为优秀、称职的给予相应奖励,不称职的给予诫勉。
第十二条 干部挂职工作期满后,本人要认真总结,并以书面材料报办事处和派出单位,由派出单位会同办事处对期挂职期间的表现进行全面考察并给出鉴定结论,作为奖惩、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 挂职期间纪律要求
第十三条 干部挂职期间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注意自身言行,自觉从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反“四风”要求。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建设,树立良好个人作风,杜绝违法乱纪行为。
(三)坚决服从办事处的工作安排和管理,严格遵守办事处《行政事务规章制度》和《党建规章制度》规定。
(四)挂职期间,不得随带家属,不得提出超出正常工作、生活之外的不合理要求。
(五)挂职期间离开驻地,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请销假手续。
(六)自觉维护办事处、派出单位形象。
第十四条 建立挂职干部退出机制,对因思想作风、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因素,不适合继续挂职的,由办事处与派出单位协商终止挂职或及时调换人员。挂职干部因工作失职或违纪违法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及时终止挂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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